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依据不同的标准,按照证据的特征和形式进行划分。证据的分类不同于种类,证据的种类指的是《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八种形式,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而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即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规定的范畴,不得随意改变。但是证据的分类仅是学者根据理论的需要对证据所作的划分,不具有稳定性。

尽管证据的分类仅是学理上的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稳定性,但是并不代表证据的分类没有任何的价值与意义。第一,证据的分类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作用。民事纠纷活动中会产生很多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分类有利于将不同的证据区分开来,深入研究各种证据的共同点与差异,从而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不同特征,帮助发现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律。利用此规律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收集、提供、运用和认定证据。第二,证据的分类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有重大意义。证据的分类有助于把握不同证据之间的共性与特性。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依据证据的分类理论可以更好地收集证据、举证和质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并及时维护其实体权利。法院也可以在遵循证据规律的基础上,防止片面断案,保证准确地审查证据与认定证据,提高判案效率,作出公正的民事裁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