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一、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 就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单独为诉讼行为的期限。具体地说, 即只有在期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 才能够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如过了期限, 就丧失为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为的诉讼行为, 就不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根据不同的标准, 期间可分为下面两种:

(一)法定期间

又称为法律上的期间,就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期间。例如,上诉期间,抗诉期间,立案或不受理的期间,公告期间等。法定期间,又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所谓不变期间,就是不能变更的期间。例如,上诉期间,抗诉期间都是不变期间。这种期间的特点是,只有在诉讼程序停止进行的时候,才能允许有变化,否则,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都不能延长或缩短。(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可变期间,就是可以变更的期间。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间,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它们与不变期间的区别是,在诉讼程序不停止进行的情况下,如果有重大理由或者特殊原因,可以延长或缩短。这样规定是为了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指定期间

又称为裁定期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某一个具体情况,依职权自由指定的期间。它是相对法定期间而言的,可以说是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这种期间是酌量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它不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者缩短,而且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限而另行指定。它在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的规定期限,但审判实践中运用非常广泛,例如: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案件延期审理;在判决、裁定中指定搬迁房屋,交付财物等,都属于指定期间。

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间的时候,应该注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与人民法院距离的远近,指定适当的期间,过长则影响诉讼的终结,过短则给诉讼参加人造成实际困难,均非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