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期间的耽误
2026年01月23日
四、期间的耽误
(一)概念
所谓期间的耽误,就是不在期间内为诉讼行为。例如,对于上诉期间来说,当事人不在十五日以内提起上诉或者不在十日以内提起上诉,就是对期间的迟误。一般来说,对期间的迟误,会引起当事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受不到保护。但是,由于迟误的原因不同,诉讼法也设立了补救的办法。(https://www.daowen.com)
(二)期间耽误的补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期间的耽误,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所谓顺延,就是在已经开始进行的期间,除去实际迟误的时间,继续进行之意。至于顺延期限的长短,则因迟误的期间的种类是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而有所不同。但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忽视期间的规定,申请顺延期间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1)迟误期间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拒的事由;(2)迟误期间的原因必须是不应归责于己的正当理由。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不能抗拒或者无法预防的事由。例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使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在期间内为诉讼行为。所谓不应归责于己的正当理由,就是指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因为不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在期间开始以后,不能够在期间内为诉讼行为。例如,因为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或者突然患重病住院医治等。
当事人耽误期间,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