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间的计算

三、期间的计算

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计算,一般都设有明文规定,关于计算的方法也大体上相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上诉期间,都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具体地说,当事人在1986年1月1日收到判决书,就从1月2日起算,在十五日以内,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接到裁定书,就可以在十日以内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上诉期间或抗诉期间,上诉权就因此丧失,而无权提起上诉。

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也是各国民事立法共同承认的一项立法原则。就以上所举的例子来说,如果上诉期间或抗诉期间届满之日恰好是星期日或元旦日,就以星期一或元月2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https://www.daowen.com)

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扣除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也叫附加期间。扣除在途期间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他们在规定的期间内所进行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同时使当事人之间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使诉讼活动、审判活动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