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的指定、耽误和变更
2026年01月23日
六、期日的指定、耽误和变更
期日的指定,由于审判组织不同,指定期日的机关也不相同。在采用合议制的审判形式时,期日由审判长指定;在采用独任制的审判形式时,期日由独任审判员指定。在指定期日时,应该注意不能指定星期日或其他节假日等休息日。在指定期日以后,除审判长当面告知当事人以外,书记员应该作成书面,依法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期日皆由法院指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指定期日,须指定日期和时间。时间,即钟点,为一定的时点,只定始点,不定终点。
期日的变更,就是在指定期日以后,在期日开始以前,另指定新期日,代替原来的旧期日。期日在指定以后,如有重大原因,可以变更。期日变更时,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应该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以便他们按期出庭,进行诉讼活动。(https://www.daowen.com)
期日的迟误,就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在指定的期日不出庭为诉讼行为。期日的迟误,如果是由于不应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发生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状,另定新期日。反之,如果是因为应归责于己的事由而迟误期日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例如,对于原告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日出庭时,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时,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