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为了预防当事人滥用诉权以及可操作性的考虑,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采取起诉人或申请人预先负担的原则。也就是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起诉人、申请人预先向人民法院交纳。在案件审理终结或执行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费办法》)第20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2.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诉讼费用负担的确定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败诉人负担
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原则。因为诉讼的发生往往就是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实施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由此而开支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人负担。
根据《民诉解释》第194条以及《交费办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撤诉人负担
《交费办法》第34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https://www.daowen.com)
(3)协商负担
这一原则适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交费办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这一原则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产生离婚纠纷的原因各不相同,而决定离与不离的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在离婚案件中,败诉的一方不一定就是造成纠纷的责任者,胜诉的一方也不一定对离婚没有责任。加之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有别。因此《交费办法》第33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自行负担
《交费办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5)申请人负担
《交费办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交费办法》规定,在海事案件中,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按第一审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不同结果,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说明上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败诉。因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之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应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当然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一并协商解决负担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