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制度的基础
(一)诉讼费用的含义
根据诉讼费用支出的原因和目的不同,一般把诉讼费用分为狭义的诉讼费用和广义的诉讼费用。所谓狭义的诉讼费用,又称为裁判费用或审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提起各类申请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的手续费,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一类是法院进行送达、公告等行为时要求当事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如公告送达的公告费、鉴定费等;另外一类则是指执行费用。所谓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除了裁判费用外,还包括当事人费用。当事人费用是当事人为诉状及其他法律文书的代书而支付的报酬、当事人自身或其非律师的代理人出庭所需要的旅费及住宿费,以及律师费用[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是指狭义的诉讼费用,我们的研究也以狭义的诉讼费用为对象。
(二)诉讼费用制度的基础
就狭义的诉讼费用而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是否要求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要求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在多大范围内和多大程度上承担诉讼费用。一般认为,国家确定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的范围和程度的依据,构成了一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享有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请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诉权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保障公民诉权依法行使是其当然功能。因此有关诉讼费用的各种具体制度如诉讼费用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设定和分担原则等,都要贯彻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行使的主题。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在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同时,还内在地担负着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功能。换句话说,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及分担等制度的设置,使得当事人在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时,不得不考虑其所可能承担的诉讼成本和风险,从而自觉规范其诉讼行为、谨慎而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权。
由此可见,诉讼费用制度的具体设置,是立法者综合考虑保障诉权依法行使和防止诉权滥用的结果。通过这一制度,立法者最终达到调节诉讼案件数量,合理影响当事人诉讼动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