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的开始
2026年01月23日
一、调解的开始
关于调解开始的阶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院调解在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各审级、各阶段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和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对于普通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和必要,人民法院就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二审、再审程序中进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关于调解开始的方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以因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而开始。如当事人双方要求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法院应当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反之则不得进行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调解申请的,法院如认为案件有调解的可能和必要的,也可依职权试行调解,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https://www.daowen.com)
至于庭前调解的主持人,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助理调解、审理法官调解以及专门的调解法官调解等多种方式。调审分离的实践探讨有利于避免审理法官强迫调解等违反调解自愿性的现象,也可以避免审理法官在审前受案件影响,先入为主,进而影响庭审中心主义落实等问题。但调审分离却也存在与现有的法官制度改革难以有机融合,操行性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