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的进行

二、调解的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时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实践中,人民法院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调解过程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院调解应该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法官进行调解时,应当首先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然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就如何解决争议进行协商,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https://www.daowen.com)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