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准备的事项和程序

二、审理前准备的事项和程序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审理前准备阶段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有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诉讼程序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当事人有权了解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这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保障民事案件得以客观、公正地审理。(https://www.daowen.com)

(三)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

《民诉解释》第224条、第2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四)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判人员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其中,诉讼材料主要是指原、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等,人民法院通过审核诉讼材料,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争点所在,并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从而为下一步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情况:第一,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相关证据,主要是有关以下两类事项的证据: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二,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相关证据,主要是以下三类证据: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五)追加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项工作主要存在于必要共同诉讼中,例如,共同继承人被继承财产的诉讼,合伙关系基于合伙财产的诉讼。追加当事人在程序上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直接依据职权追加;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及时追加当事人,既有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因分别审判可能出现的矛盾判决,从而维护法院判决的统一和权威。

(六)选择适用案件审理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