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程序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指在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人民法院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庭审准备不同于“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庭审准备主要解决的是有关开庭审理的一系列程序性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巡回审理的也可以在审判地公告。

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第9条、第10条规定,法庭纪律主要包括: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第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第三,不得发言、提问;第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此外,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在旁听时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4.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开庭。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在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体审理的关键环节。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当事人陈述;第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五,宣读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第三人也有权进行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https://www.daowen.com)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4.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应当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由审判人员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询问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此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名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5.宣读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勘验人宣读勘验笔录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如果认为勘验存在错误,要求重新进行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并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通过法庭辩论,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辩论权,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进而作出正确的裁判结果。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不可重复。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法庭辩论后判决作出前,如果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1.合议庭评议

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2.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