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庭笔录

三、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法庭审理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由书记员负责制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笔录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情况,法庭调查的过程,法庭辩论的过程,以及有无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等。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