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起诉
(一)撤诉的概念和分类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按撤诉处理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撤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根据撤诉是否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可以分为当事人申请撤诉与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第二,根据撤诉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第三,根据撤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与撤回参加之诉。其中,第一种是常见的分类方式。
1.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第二,申请撤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提出;第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得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https://www.daowen.com)
2.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当事人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视为撤诉。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撤诉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撤诉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四,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撤诉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1.从程序意义上,诉讼程序终结。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就不能继续进行审理和判决,该诉讼程序就此结束。但需要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从实体意义上,当事人并未放弃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仍然有权再次提起诉讼。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视为未起诉,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较为特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