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缺席判决

二、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对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都出席法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法庭上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对席判决为原则,以缺席判决为例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