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种程序,一般来说,民事判决通常只会约束当事人,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会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这就意味着,一些民事裁判在案外第三人没有参与诉讼的情形下也会对其产生效力。同时,在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虚假诉讼,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不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的请求。前一种第三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后一种第三人要求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https://www.daowen.com)

2.时间要件。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管辖法院。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则不予受理。

4.实质要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第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第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生效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生效民事裁判和调解书都可以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限制于一定的范围。根据《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第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四,《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存在错误,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才能主张撤销该错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