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状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即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而证据材料指的是:(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2.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理与裁判
1.审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或者径行裁判,同时审理程序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裁判。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前述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发生效力。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1.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第三人撤销之诉独立于再审程序。一般来说,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对生效裁判、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会并入再审程序,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