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审理并追究责任的诉讼制度。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新增设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大亮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环境、破坏生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主体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https://www.daowen.com)
2.根据提起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分为法定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至于公民个人是否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行相关规定。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因为与争议的诉讼标的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对其权利、义务的划分和配置产生关系。但是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要求当事人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法定的机关、有关组织,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
2.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重点是保护私益。而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民事公益诉讼不在于维护少数的,特定的几个主体的私人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提起的诉讼。
3.注重程序公开。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都体现了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中非常注重程序的公开,这有利于实现对民事公益诉讼活动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