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指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哪些事项进行审理。民事诉讼的二审案件审理范围同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刑事诉讼中二审案件审理的范围不局限于上诉或者抗诉的内容,因为刑事判决内容往往会涉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严重的是对生命的剥夺,因此对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慎之又慎。而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通常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如《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解释》第323条也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各国关于民事诉讼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规定各不相同,但主要分成两个派别:第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做到“有错必改”、“有错必究”;第二,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以一审判决、裁定为基础,对没有争议的部分不必再进行审理。而我国民事诉讼上诉案件审理范围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9条就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上诉案件审理范围从全面审理到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主要有几点好处:第一,对于当事人和一审法院认定的已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不进行审理,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也应当不再审理,这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体现;第三,面临“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二审程序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https://www.daowen.com)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只是一般性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民诉解释》第323条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