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有助于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法院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等环节也可以对案件有足够的了解并清楚地认定案件事实。因而,二审案件审理应当坚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是对于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比较少,《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对于二审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需要组成合议庭而不能采用独任制的方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169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上诉案件如果要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相关审理前的准备。如《民诉解释》第324条规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就是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二)不开庭审理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与径行判决、裁定相比,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即便在满足此条件下,法院依然要询问当事人,在经过充分的调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不开庭审理。将不开庭审理的条件限制在更小的范围之内,既可以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滥用权利,使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民事裁判并使当事人信服,同时也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行使的表现。为了更好地防止不开庭审理成为法官滥用权力的工具,《民诉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