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对于法院提起再审的案件,还是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旦决定再审,就应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这项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无论原审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也无论审理法院是决定再审还是被指令再审亦或是上级法院提审,都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即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另一方面,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不得参加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三)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长、检察员出席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庭审结束前,由出庭的检察员最后陈述意见。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民诉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五)再审的撤回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六)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的规定;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或者提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限的有关规定。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