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裁判

二、再审案件的裁判

(一)维持原判

经过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维持原判,恢复执行。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二)依法改判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于该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所作的裁判与提审所作的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另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再审程序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https://www.daowen.com)

(三)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第一种情况是,对于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有违反以下法定程序的情况,如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和其他违反法定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外,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四)驳回起诉

《民诉解释》第408条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民诉解释》第406条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同时第409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再审案件作出裁判后,上级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代为宣判。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