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一)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提起有赖于公民的起诉。起诉人是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决定不服的公民。但起诉人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选民名单中所涉及的哪个人。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对选民名单发表意见。虽然法律对起诉人未加限制,但对起诉的时间却有严格的规定,即起诉必须在选举日到来之前五日内提起。起诉书应写明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地、所在选区以及不服选举委员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同时应附上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原本。
(二)管辖
《选举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举法还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见,选区只是选举委员会属下的小单位。故《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书后,首先要审查本案是否经过前置程序,即是否经选举委员会处理并有决定,如果本案未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虽申诉但选举委员会未作出决定迳直向人民法院起诉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申诉且选举委员会作出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应迅即组建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有关公民”指案件中涉及的公民,如认为列入选民名单的某甲不到十八岁,则某甲即为“有关公民”。审理的基本顺序是:首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其次传证人作证,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再次进行辩论;最后合议。
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
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因为只有在正式选举前下判,才会使选民资格案对本次选举有实际意义。超过这个期限,对该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是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