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死亡案要件
自然人的死亡,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都是心脏长期停止跳动的外在表象。生与死是泾渭分明的。一个公民一旦死亡,他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消失,其财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但在有的时候,一个公民到底是存是亡却难下断定。倘是存,却生不见人,杳无音讯;倘是亡,却死不见尸,欲寻无途欲找不能。这种状况如果听其延续,轻则使该公民的财产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重则会影响到与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者的利益。比如一对夫妻,男方在外多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妻子在家孤单一人生活艰辛。此时,其妻欲另择配偶为法所不许,倘长期等待又与情理相悖。法律上为化解此类疑难,专门设立了死亡宣告制度。(《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宣告公民死亡制度有利于结束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有利于维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
宣告公民死亡制度不同于宣告公民失踪制度。前者不但要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不稳定状态,而且要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关系上的不稳定状态。后者重在结束失踪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制度重在维护失踪人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但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阶段。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就适用宣告失踪程序,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就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事关重大,必须合于一定的法律要件,不能不经过若干法定程序,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死亡宣告的法律要件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一定的期限分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所谓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所谓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本应适用特殊期限,但为了特别维护军人的利益,其下落不明的期限适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