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死亡案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程序

(一)申请

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宣告死亡程序的启动方式。该程序的启动须有人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的人是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等。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要呈具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同时附具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材料。如该公民已被法院判决宣告为失踪人的,还应附上法院的相关判决书。

(二)管辖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有利于调查事实、查明案情、发布公告和制作判决。

(三)公告

法院受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首先要审查申请的主体是否合格,合格主体提出的申请是否合于法定要件,证明文件是否有效。审查合格后即应受理。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内容为:该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公告期为一年。如该公民是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且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的最好形式是登报。

(四)判决

公告期间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明,可推定该公民已经死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其死亡的事实。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效力。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该人死亡日期。

判决生效后,就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已经结束了以他原有的住所地为活动中心而发生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意味着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与其有关的人身关系也随之终结。如原配偶可以另行结婚;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