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三、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表示不服的主张。

正如前面所述,督促程序是一种略式程序,仅仅依靠债权人的申请和提出的事实及证据,便确定由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这种程序设置,显然对债务人是极为不利的。为获得程序的平等保障,民事诉讼法给予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十分必要而且重要的。对支付令的异议权,使得债务人获得了向法院陈述自己主张的程序保障,从而使债务人的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一)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若要提出支付令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若认为支付令存在错误,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在这一法定期间内,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支付令异议,不但丧失异议的权利,而且债权人可以就支付所确定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债务人提出支付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支付令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本身提出不同的主张

支付令异议的内容,必须是表明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服的主张。比如与对方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债务的数额存在争议等。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属于支付令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支付令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支付令异议的效力对督促程序以及支付令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要求债务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支付令异议,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二)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之后,应当对支付令异议进行审查。审查仅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三个条件进行形式审查。至于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有证据加以支持,是否有理由,人民法院在所不问。这主要是由督促程序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对支付令异议也要求债务人提出事实和证据,也要审查是否有理由,这将与审判程序相混同,无异于抹杀了设立督促程序的制度价值。

(三)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一旦成立,将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终结督促程序

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即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分歧,而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所以,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以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于这一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申请复议。

2.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后,将直接导致支付令丧失效力,从而达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以及支付令失效后,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