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付令的发出
(一)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实际上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以确定是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一阶段的审查不同于受理阶段的审查,是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债权人请求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所以,这一阶段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的内容。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支付申请的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债权人向法院提供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争议或者其他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等。
2.审查的方式。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查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询问当事人和进行辩论。所以,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支付令申请的案件,是以债权人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为基础,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
3.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并分情况作出处理:经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于人民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二)支付令的发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即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https://www.daowen.com)
1.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制作完成后,应当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应当以直接方式送达债务人本人,不适用公告送达形式。直接送达时,本人拒绝签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3.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规定,支付令应当具有以下效力:
(1)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效力或限期提出异议的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有两种选择:要么在十五日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清偿债务;要么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服支付令的异议。
(2)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