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 是指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就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金钱给付或者有价证券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 请求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支付令申请,是支付令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等。当事人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金额。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目的是实现其债权,其请求的数额必须明确,人民法院才能确定是否能以支付令的形式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3)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所谓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债权人请求权存在的基础。这一基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它能够表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债权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申请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只有向法院提供了较充分的证据说明请求权的存在,并能够证明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纠纷,人民法院才能发出支付令。(https://www.daowen.com)

2.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按照以下原则予以确定:就级别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以,申请支付令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地域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解释》第427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依法享有债权;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