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又称复权程序,是通过作出除权判决恢复合法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所丧失的权利。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的事项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具有不可分性,若要行使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必须持有该票据;二是无因性,见票即付;三是可以背书转让。合法的持票人一旦失去票据,将无法行使其权利。同时,由于票据的上述特点,票据所有人的权利很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就有必要设立一种对失票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并加以恢复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就是通过公示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若无人申报,则法院将判决票据无效,从而达到使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与票据分离,合法持票人重新获得该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有利于维护票据关系和民商事流转的安全性,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具有非讼程序所具有的性质与特征。

(一)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特定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关于适用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是以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被盗、遗失、灭失为申请的原因条件。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丧失票据以后,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人。如果存在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之间形成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审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由于公示催告程序不解决票据争议而仅仅审查申请人是否为失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所以,该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而法院也只对权利申报人的申请作形式审查。

(四)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示催告阶段,二是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以公告的形式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除权判决阶段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的阶段。公示催告程序是否会进入除权判决阶段,一方面取决于公示催告阶段是否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作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所以,除权判决阶段并不是在每一个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中都会发生的。

(五)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要根据公示催告的不同阶段组成不同的审理组织形式。在公示催告阶段,可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审理;而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