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包括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以及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

与非诉讼程序一样,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适用案件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对案件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所以,公示催告程序对案件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https://www.daowen.com)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发票人依法签名于票上,并以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和票据与票据权利的不可分性等特点。权利人若要行使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必须持有该票据,票据持有人一旦丧失票据,就无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一旦脱离合法持有人的占有,还可能会被他人恶意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所以,及时而有效地救济票据持有人的权利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意旨之所在。

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可以分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公示催告。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盖章的票据行为。在票据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根据背书人的背书接受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本票,是指发票人签发的由其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本票是要求申请人将一定的款项缴存出票人处,由出票人给其签发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票据。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款项的票据。本票以不同的标准划分,又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出票的主体划分,本票分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作为发票人所签发的本票,而商业本票则是指由商业主体签发的本票。除此之外,本票还可以分为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不记名本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付款时间上分,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付款人在指定的期限到来之时才能付款的汇票。此外,从出票主体上分,汇票也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还可以具体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存在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票,是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一个弹性条款,其目的是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到目前,实体法还规定了股票、提单、仓单等有价证券,但这些有价证券中哪些能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有待于今后有关实体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