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是以失票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票据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从而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失票记载权利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最后合法持票人又称失票人,该失票人是在票据丧失前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人。由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具有流通性,真正对票据享有权利的应当是该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而其他持有人都因“转让背书”行为而丧失对票据的权利。所以,只有失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才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https://www.daowen.com)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失票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利害关系人就已经存在或明确,实际上就形成了失票人与票据的现实持有人之间的票据纠纷,只有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的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4.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写明: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理由、事实。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失票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虽然是公示催程序启动的前提,但这一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还必须经人民法院的审查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才能正式启动。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决定予以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