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期间
2026年01月23日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37条和第238条的规定,当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但是当事人申请的期间也是有时限规定的,若是不加以限制,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和法制意识的提高,也会因为时间的久远等因素给民事执行工作造成诸多的阻碍,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违背了民事执行制度设置的本意和初衷。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https://www.daowen.com)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