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民事执行机构的工作除了人民法院内部可以实施监督以外,增加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法院之间偏袒、包庇情形的出现。不仅可以更好地规范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保障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并加强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2017年实施了《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监督规定》)。《执行监督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一)监督管辖

通常情形下,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监督种类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程序启动主要有两种情形: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

1.依申请启动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时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请,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时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其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2.依职权启动

人民检察院在符合特定情形下,不需要依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的申请,可以主动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执行监督规定》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检察院办理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三)监督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1.调阅执行卷宗

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

2.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四)监督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但是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但是若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活动进行监督,若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的监督行为违反规定,也可以对检察院提起书面建议。进行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民事执行机构出现被动挨打的局面,防止检察院滥用民事执行监督权力情形的出现。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