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担保

一、执行担保

(一)执行担保的概念

执行担保指的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民事执行机构申请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执行担保制度,有利于给被执行人提供多余的空间去恢复履行义务的能力,减少被执行人的压力和对民事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同时执行担保也为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

1.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最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对于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也最确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明确自己暂时确实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亲自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执行担保从而为自己争得多余的时间和空间来恢复履行义务的能力。至于其他人相较于被执行人而言,是不能完全掌握被执行人是否真的能够履行义务的。因而,提供执行担保的申请只能由被执行人来提出。

2.申请执行人同意。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提供执行担保的话,那么民事执行机构会决定暂缓执行,这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实现又要延长一段时间,在某些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时会继续利用被执行人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去进行另外的活动。所以,将是否可以提供执行担保的决定权交到申请执行人的手中是具有合理性的。

3.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若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提供执行担保,被执行人就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但是有时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的财产去提供担保,此时也可以由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从而暂缓民事执行工作。《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执行担保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指的就是暂时停止民事执行工作的一种制度。在暂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不得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非被执行人自愿决定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暂缓执行的期限

但是为了保障民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保证民事执行工作的效率,暂缓执行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超过了暂缓执行的时间,被执行人没有恢复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就是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2.暂缓执行的事由

根据《执行规定》相关条文的内容,除了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之外,还存在其他暂缓执行的事由: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2)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