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指的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情形的出现,本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履行。执行承担制度,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民事权益以及维护民事执行机关权威的一种重要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因为某些原因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降低民事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解释》以及《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承担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即便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仍应当被保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会消散,否则既会引起申请执行人的不满,降低对民事执行机构的信任感,也会不利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操作与运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名称变更的。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四)在执行过程中,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而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https://www.daowen.com)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