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恢复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得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又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因为受到了欺诈和胁迫;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也就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有关期间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但是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https://www.daowen.com)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4.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5.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