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予执行
在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都会裁定恢复执行。但是并不是达成和解协议的所有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来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都会得到民事执行机构的同意。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恢复执行: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但是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