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执行终结
(一)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指的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法定的事由,导致民事执行机构认为民事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民事执行终结制度,根本性地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必须出现法定事由,民事执行机构才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执行机构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民事执行机构裁定终结执行的,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终结本次执行
《民诉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终结本次执行同终结执行不同,只是暂时性地终结执行工作,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以申请执行。为了更好地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终本规定》)。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https://www.daowen.com)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2)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3)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4)实现的债权情况;(5)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3.终结本次执行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4.终结本次执行的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