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宪章》前后与美相关的国际条约确定美国西半球统治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2日 版权声明
四、《大西洋宪章》前后与美相关的国际条约 确定美国西半球统治权

  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之前就已经开始为冲击世界霸主地位做了充分的准备,美国步步为营,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巩固自己在西半球的主导权,并继续获得英国海外领地的主导权。

1.《美洲国家间维护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关于维护、保持以及重建和平公约》

《美洲国家间维护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关于维护、保持以及重建和平公约》于1937年8月25日生效,除阿根廷、玻利维亚、秘鲁和乌拉圭四国外,所有美洲国家均于1941年1月1日前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交存了批准书。美国通过这个公约进一步巩固自己在美洲的主导地位,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战争威胁。再加上之前于1936年3月2日订于华盛顿的《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友好联系和合作并为调整由于建筑通过巴拿马地峡的两洋间运河而发生的某些问题的条约》,美国彻底掌控美洲。

美洲国家间维护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关于

维护、保持以及重建和平公约 (216)

(1936年12月23日订于布宜诺斯艾利斯)

参加美洲国家间维护和平会议的各国政府,认为: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富兰克林·特·罗斯福的声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是符合他的崇高理想的,本会议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将推进世界和平事业,因为行将达成的协议将充实和增强国际联盟以及已存在的或者行将建立的一切其他和平组织在设法防止战争方面的努力”;

一切战争或战争的威胁均直接或间接影响一切文明人类并危害自由与正义的伟大原则,该原则构成美洲的崇高理想以及美洲国际政策的准则;

几乎所有文明国家,不论是其他和平组织的成员国与否均已接受1928年巴黎条约(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及1933年的互不侵犯与和解公约(签订于里约热内卢的《萨佛德腊·拉马斯公约》),已获得参加本会议的二十一个美洲国家的赞同;

决定签订本公约,使上述宗旨具有契约形式,拜为此目的,任命全权代表如下:

上述各代表交存全权证书经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当美洲各共和国的和平受到威胁时,并为协调他们的力量来制止战争起见,签字于1928年巴黎条约或1933年互不侵犯与和解条约的或在两个条约都签字的任何美洲共和国,无论他们是其他和平组织的成员国与否,应与其他美洲各共和国政府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后者为谋求和采取和平协作方法的目的,亦应彼此间进行协商。

第二条

在美洲国家间发生战争或者事实上战争状态的情况下,参加本会议的美洲共和国政府应毫不迟延地进行必要的相互协商,以便交换意见,并在上述各公约及在国际道义准则所涉及的义务内,觅求和平协作的方法;并且在美洲以外的国际战争可能威胁美洲各共和国的和平时,各签字国如果愿意,亦应举行此种协商,以便确定他们可能为确保美洲和平而采取联合行动的适当时间和方式。

第三条

缔约各国同意关于本公约解释上的一切问题,如不能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应提交现行协定所规定的和解程序,或者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

第四条

缔约各方应按各自宪法程序批准本公约。公约正本和批准书应交存于阿根廷外交部,它应将批准书通知其他签字国。本公约应依缔约各方交存各自批准书的顺序在它们之间生效。

第五条

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但是,得以一年期间的通知予以退出,一年期满后,本公约对通知退出的缔约一方失去效力,但是对其他签字国依然有效。退出的通知应向阿根廷政府提出,后者应以此送交其他各缔约国。

上述各全权代表在本公约签字盖章,以资证明。本公约用英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和法文写成。1936年12月23日订于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城。

巴拉圭保留

巴拉圭对国际联盟的特有国际地位提出明白和正式的保留。

2.《美洲各国团结的联合宣言》

《美洲各国团结的联合宣言》,即“巴拿马宣言”。在德国闪击波兰后,美国迅速联合美洲其他各国,共同应对来自大西洋的危险。

美洲各国团结的联合宣言 (217)

(1939年10月3日通过于巴拿马)

出席首次外交部长会议的美洲各共和国政府,根据构成他们制度的基础的民主精神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愿借此机会加强此项精神所产生的团结,并愿维持美洲的和平以及促进全世界和平的重建宣布:

甲、它们重申1938年在利马的第八次美洲国家会议所发布的本半球各国团结一致的宣言;

乙、作为有效地完成在世界范围内文明和文化的历史性的发展所承担的责任之不可缺少的条件,他们愿用尽一切适当的力所能及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措施以维持和加强美洲各共和国之间的和平和协调;

丙、这些原则不带任何孤立的自私目的,而实在是由普遍合作的深意所鼓舞,此项深意促使这些国家表示最热烈的愿望,即停止在欧洲一些国家目前存在的悲惨的战争状态——此项战争状态使人类最可贵的精神上、道德上和经济上的利益遭受严重的危险——并且重建全世界的和平——不是基于暴力而是基于正义和法律的和平。

3.《美利坚合众国和联合王国陛下政府关于在英属外大西洋领土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军和空军便利以及将合众国驱逐舰移交给联合王国政府的换文》

本条约签订的时候,法国已经投降,纳粹德国异常猖獗,英国岌岌可危,于是美国以50艘旧驱逐舰的代价换得大西洋西部英国各属地,作为美国的军事基地。这是美帝国主义在大西洋中扩张的明显表现。至此,美国扩大了自己在西半球的统治权,世界霸主英国,在德国给自身带来的生存危机的窘境下,被迫开始走下“神坛”。

美利坚合众国和联合王国陛下政府关于在英属外

大西洋领土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军和空军便利

以及将合众国驱逐舰移交给联合王国政府的换文 (218)

(1940年9月2日于华盛顿,同日生效)

一

先生:

我根据陛下外交大臣的指示,谨通知您:鉴于联合王国陛下政府对于合众国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友谊基础和同情的关心以及陛下政府对于加强合众国和美洲其他各国有效地合作防御西半球能力的愿望,陛下政府将使合众国政府在阿伐隆半岛、纽芬兰南岸、百慕大东岸以及百慕大大湾免费和无偿地获得租借权,立即建立和使用海军和空军基地和设备,以便进入上述地区并将上述地区予以运用和保护。

此外,鉴于以上各节,又鉴于合众国有在加勒比海及在英属圭亚那获得更多空军和海军基地的愿望,陛下政府不拟就可能涉及的许多有形和无形的权利和财产估定一种金钱上或商业上价值,将使合众国在巴哈马群岛的东边、牙买加的南岸、圣露西亚的西岸、特里尼达的西岸、巴里亚海湾、安底古亚岛、距乔治镇在五十里以内的英属圭亚那等地可以立即建立和使用海军和空军基地和设备,以便进入上述地区并将上述地区予以适用和保护,而以合众国政府向陛下政府移交海军和陆军装备和物资为交换。

前面各段所述一切基地和设备将租借给合众国,以九十九年为期,除由于建立有关基地和设备而向私有财产所有人补偿其因征收或损坏所生损失,其补偿金额经双方议定后由合众国支付外,应免除一切租金和费用。

陛下政府将在协议的租借案中给予合众国就租借期间在所租借的基地内,并在邻接或靠近此项基地的领水和空间范围内,有为进入或保卫此项基地及对此项基地的管理作出适当规定所必要的一切权利、权力和权限。

在不妨碍上述合众国当局的权利及其对租借地区的管辖权的情况下,合众国当局就上述地区的管辖权和上述地区所属各领土当局的管辖权之间的调整及协调办法应通过共同协议予以确定。

上述基地的确址和界限,必要的通海、沿岸和防空保卫设备,足够的军事戒备地、仓库以及其他必要辅助设备的地址,均将通过共同协议予以确定。

陛下政府准备为上述目的立即指定专家和合众国专家会晤。如果上述专家就纽芬兰和百慕大以外的任何个別事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合众国国务卿和陛下的外交大臣予以解决。

我顺致最崇高的敬意,并荣幸地为你效劳。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

尊敬的考台尔·赫尔

洛西安

1940年9月2日于华盛顿

二

阁下:

我已收到1940年9月2日你的来照,其内容如下:

(见前)

我受总统的指示对你的照会答复如下:

“合众国政府对你来照内所载陛下政府的声明和大度行动敬致谢意,此项声明和行动旨在增进合众国的国家安全并大大地加强合众国和美洲其他各国有效合作防御西半球的能力。合众国政府欣然接受此项建议。

“合众国政府将立即指定专家和陛下政府所指定的专家会晤,以便确定本照会作答的来照所述海军和空军基地的确址。

“为酬答上面引述的声明起见,合众国政府将立即以一般称为一千二百吨型的合众国海军驱逐舰五十艘移交给陛下政府。”

阁下,请接受我的最崇高敬意。

此致

英国大使尊敬的洛西安侯爵阁下

考台尔·赫尔

1940年9月2日于华盛顿

为了贯彻这一条约,1941年3月27日,美英加三国又签订了一系列的协定、换文和议定书。

4.《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基地租借给美利坚合众国的协定以及联合王国政府、加拿大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纽芬兰防御的议定书》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

政府关于基地租借给美利坚合众国的协定以及联合

王国政府、加拿大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关于纽芬兰防御的议定书 (219)

(1941年3月27日订于伦敦,同日生效)

第一号

鉴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经与纽芬兰政府协商后,现愿进一步贯彻英王陛下特命全权大使洛西安侯爵阁下代表上述政府于1940年9月2日给予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通知内的声明,该通知的副本列在本协定附件一,并作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又鉴于兹经同意在纽芬兰、百慕大、牙买加、圣露西亚、安底古亚、特里尼达和英属圭亚那各地租借给美利坚合众国的海空基地的租借合约即将大体上依本协定附件二内所列租借合约格式予以签订,租借合约格式业经核定,另外关于在巴哈马基地的一个类似的租借合约将尽速签订;

又鉴于各方均希望以共同协议对1940年9月2日通知以及同日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尊敬的考台尔·赫尔对此通知的答复内关于上述基地租借合约的某些问题予以明确,此项答复经列在附件一并作为本协定一部分;

又鉴于各方均希望本协定应依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间的睦邻精神予以履行,关于实际适用的细节应以友好合作精神予以安排;

为此目的,下面签字人经正式授权,议定各条如下:

第一条 权利的一般说明

(一)美利坚合众国在租借地区内应有为租借地区的建立、使用、运用及防御所必要的和适合于控制这些地区的一切权利、权力和职权,并在邻接或接近租借地区的领水和空间范围内为进入和防御租借地区所必要或适合于控制这些地区的一切权利、权力和职权。

(二)上述权利、权力和职权,其中应包括关于以下各项的权利、权力和职权:

(甲)建筑(包括疏浚和填塞)、维持、运用、使用、占用和管制上述基地;

(乙)改善和掘深港口、河道、进口和系泊地点以及一般地使地点合于海空基地之用;

(丙)在基地的有效运用所必要的范围内并在军事需要的限度内,管制船舶和浮水工具的系泊、停泊和行动以及航空器的系泊、停泊、降落、起飞、行动和操作;

(丁)在租借地区内调整和管制租借地区以内,往来该区的一切交通;

(戊)装置、维持、使用和运用海底及其他防御工事、防御设计和管制、包括探测和其他类似设备。

(三)合众国同意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所给予它在租借地区以外的权力不应不合理地予以使用,或者妨碍来自或前往各属地的航海、航空或交通的必要权利,而应依序言第四句的精神予以使用,但出于军事上需要所要求者不在此例。

(四)在租借地区以外实际上适用上述各款时,合众国政府与联合王国政府应于必要时进行协商。

第二条 特別紧急权力

如合众国从事战争或处于其他紧急状态时,联合王国政府同意合众国得在各属地内及其周围的水域或空间行使合众国为进行它认为应有的任何军事行动所必要的一切权利、权力和职权,但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尽一切可能顾及序言第四句的精神。

第三条 权利的不行使

合众国并无义务改善各租借地区或其任何部分以供海空基地之用,或行使就各租借地区而给予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职权,或对这些地区设防;但如合众国对于任何租借地区或其任何部分不依本协定所载目的加以使用时,联合王国政府或属地的政府得在租借地区采取经与合众国协议为维持公共卫生、安全、法律和秩序以及有必要时,防御所应有的步骤。

第四条 管辖权

(一)合众国对任何有关下述罪行的案件有首先受理和行使管辖的绝对权利:

(甲)合众国军队成员、合众国国民或者非英国臣民的人被控诉在租借地区以内或以外犯了依合众国法律应予处罚的军事性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叛国罪、破坏罪、间谍罪或者妨碍有关合众国海空基地、场所、设备或其他财产的安全或保护,或者妨碍有关合众国政府在该属地内的活动的罪行;

(乙)英国臣民被控诉在租借地区以内犯了任何上述罪行而在租借地区被逮捕者;

(丙)非英国臣民的人被控诉在租借地区以内犯了任何其他性质的罪行。

(二)如果根据第五条所制定的立法或属地的其他法律此项罪行应予处罚而合众国决定不予受理及行使管辖权时,合众国当局应以此通知属地的政府;如经属地的政府与合众国当局同意被指控的罪犯应予审判时,合众国当局并应为此目的将其移交给属地的主管当局。

(三)英国臣民如被控诉在租借地区以内犯了本条第一款(甲)项所述性质的罪行而不在租借地区被逮捕时,如果他在租借地区以外的属地境内应提交属地的法院审判;如依属地的法律,罪行不应处罚时,则经合众国当局请求时,应将其逮捕并送交合众国当局,合众国有权对指控的罪行行使管辖权。

(四)被控诉的人如为英国臣民而由合众国依本条行使管辖权时,应由在属地内租借地区开庭的合众国法院审判。

(五)本条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妨碍或限制合众国根据合众国法律及依此项法律制定的任何条例所授予的,对合众国军队成员就纪律及内部管理事项在任何时间充分行使其管辖及管制。

第五条 安全立法

属地政府将采取根据随时同意认为对制定立法所必要的步骤,以保证合众国海空基地、场所、设备和其他财产,以及合众国依租借案和本协定所作活动的充分安全和保护,并保证对违反为此目的而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条例的人处以刑罚。属地政府并将随时与合众国当局协商,务使合众国和属地关于此类事项的法律和条例在情况所许可的范围内性质相似。

第六条 逮捕及诉讼文书的送达

(一)除经主管租借地区内合众国军队的指挥官同意外,不得在任何租借地区以内执行逮捕及送达民刑事诉讼文书,但如指挥官拒绝给予上述同意时(合众国当局决定依第四条第一款受理及行使管理权的案件除外),该指挥官应即采取必要步骤逮捕被控诉的人并将其移交给属地的主管当局,或者将诉讼文书送达并安排此项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出席属地的法院,或使该送达人作出必要的誓证或声明以证明上述送达事由。

(二)对于合众国法院依第四条有管辖权的案件,属地的政府将于接得请求时就送达诉讼文书以及逮捕和移交被指控的罪犯给予相互的便利。

(三)本条“诉讼文书”这一名称包括传唤通知、传票、拘票、令状或使任何民刑事诉讼案内所需要的证人到庭或任何文件或证物提出的其他司法文件。

第七条 合众国律师的出庭权

在合众国军队成员因被指控在执行公务时发生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在属地的任何法院内成为民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案件中,合众国律师(被准许在合众国法院执行职务者)应有权出庭,但以该律师为合众国政府服务并认为此目的由主管当局予以一般或特别委任者为限。

第八条 罪犯的移交

被控犯罪的人应归属地的法院处理者,如该人是在租借地区内时,或者被控犯罪的人依第四条应归合众国的法院处理者,如该人是在属地内而在租借地区以外时,该人应按照属地的政府与合众国当局间成立的特别协议移交给该政府或该当局,视其情况而定。

第九条 公共服务

合众国有权使用属于属地政府的或联合王国政府的或者由上述政府管制或调度的一切公用事业、服务和设备,道路、公路、桥梁、栈桥、运河及类似运输航道,其使用条件应相当于并不低于随时适用于联合王国的条件。

第十条 测量

(一)合众国有权于给予属地的政府适当的通知后,在租借地区以外的属地的任何部分及其邻接水域内作地形和水文测量。这样作成的任何测量图副本并附名称和三角测量资料应供给属地的政府。

(二)联合王国政府或属地的政府所作任何这种测量,应将通知及副本给予合众国当局。

第十一条 航运与航空

(一)安放或设置在租借地区及其邻接领水或附近的灯光及帮助船舶和航空器航行的设备应符合于在属地内适用的制度,其地位、特征以及任何变更应事先通知属地的主管当局。

(二)对于由陆军部、海军部、海岸防卫队或海岸测量队驾驶的合众国公有船舶出入租借地区或附近领水时,不得征收属地内的强制领港费、灯塔照明或港口等税。如果雇佣领港员时,应依适当费率给付领港费。

(三)英国商船得与合众国商船在同样条件下使用租借地区。

(四)兹经了解:就沿岸航行法律而言,租借地区不是合众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不得排除英国船舶在合众国与租借地区之间的贸易。

(五)除经合众国与联合王国政府协议外,不得准许商业航空器从任何基地行驶(但因紧急事故或为严格的军事目的而在陆军部或海军部监督下者不在此限);就纽芬兰而言,上述协议应由合众国与纽芬兰政府达成。

第十二条 汽车交通

(一)合众国所确定的标准式或考验式汽车不得因其不合于有关汽车制造的任何法律而阻止其使用属地的道路。

(二)属于合众国政府的汽车在属地内使用,不付登记或执照的捐税或费用。

第十三条 移民

(一)派驻租借地区的合众国军队任何成员或者受合众国政府雇佣或与合众国订有契约的任何人(非与英王陛下交战的国家国民)与属地内基地的建筑、维持、管理或防御有关,为本协定之目的而进入属地时,属地的移民法律对他们不应生效亦不适用,因此不得阻碍他们进入,但合众国将作出适当安排,使他们能被迅速辨认,并证明其身份。

(二)如在属地以内经依前款被准许入境的任何人的身份有变更从而不再享有入境之权时,合众国当局应通知属地的政府,如该政府要求该人离开属地时,并应负责于合理时间内供给他离开属地的旅费;同时并应防止他成为属地的公共负担。

第十四条 关税及其他税

(一)对下列各项不得征收进口税、国内税、消费税或其他税、捐或杂捐:

(甲)寄交或目的地为合众国当局或承包人而为建筑、维持、管理或防御基地之用的材料、设备、供应品或货物;

(乙)在陆军部、海军部、海岸防卫队或海岸测量队的合众国公有船舶上使用或消费的货物;

(丙)寄交合众国当局为政府管制下机构称为随营服务部、船上服务商店、贩卖部或军人俱乐部所用的货物,或者在上述机构出售给合众国军队成员、合众国国民与基地有关而受雇的合众国平民雇员或与上述人员同住并不在属地内从事任何商业或职业的家庭成员的货物;

(丁)前项所指的人以及合众国国民因建筑、维持或管理基地而受雇佣并仅因上述雇佣关系而留在属地的承包人及其受雇人的个人行李或家庭用具。

(二)对于第一款所述材料、设备、供应品或货物如从属地再输出时,不得征收出口税。

(三)对于路过属地其他部分而出入租借地区的材料、设备、供应品或货物,本条仍应适用。

(四)合众国当局应采取行政措施,以防止将根据本条第一款(丙)项出售的或根据第一款(丁)项进口的货物转售给无权在上述随营服务部、船上服务商店、贩卖部或军人俱乐部购买货物的人,或者无权根据第一款(丁)项可以免税输入的人,并应一般地防止滥用本条所给予的海关特权。为此目的,合众国当局与属地的政府之间应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无线电与有线电

(一)除经属地的政府同意外,不得为非军事目的而在属地设置无线电台或安放海底电线。

(二)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所用频率、电力以及类似事项的一切问题应通过彼此协议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邮政便利

合众国有权在租借地区内专为合众国军队、合众国国民因与基地的建筑、维持、管理或防御有关而被雇佣的非军事人员(包括承包人及其雇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家属之用设立合众国邮政局,以供租借地区由合众国各邮政局之间、上述各邮政局与其他合众国邮政局以及巴拿马运河区和菲律宾群岛各邮政局之间的内部使用。

第十七条 征税

(一)合众国军队成员或因与建筑、维持、管理或防御基地有关而在属地服务或受雇并仅因上述雇佣关系而居住属地内的合众国国民或其妻子或未成年子女在属地内不负缴付所得税的义务,但收入来自属地者不在此例。

(二)上述的人在属地无义务缴付任何人口税或对其人身所征类似的税款,亦无义务对坐落于租借地区以内或在属地以外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缴付任何税款。

(三)经常居住于合众国的人在属地内无义务对在合众国为建筑、维持、管理或防御基地而同合众国政府订立的契约从而取得的任何利润,缴付所得税,亦无义务对因建筑、维持、管理或防御基地而为合众国政府担任任何服务或工作缴付性质属于执照费的任何税款。

第十八条 商业与职业

除经属地的政府同意外,

(一)不得在租借地区内设立商业,但第十四条第一款(丙)项所指的专对第十六条所述之人售货并禁止转售的机构,就本条而言,不应认为是经营商业。

(二)不得有在租借地区内惯常提供任何职业上服务的人,但对合众国政府或第十四条第一款(丙)项所指的人服务或为其服务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租借地区外的军队

(一)根据与联合王国政府或属地政府个别签订的协定而在租借地区以外驻扎或活动的合众国军队应享有与驻扎在租借地区以内合众国军队相同的权利和地位。

(二)合众国不因任何上述协定而负担在租借地区以外维持军队的义务。

第二十条 租借地区以外的卫生措施

合众国有权会同属地的政府,并于必要场合会同有关的地方当局行使上述政府和当地当局以及联合王国政府所具有的权力,例如为视察的目的而在租借地区附近进入任何产业并为改善卫生和保护健康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除对私人所有者,如其有之,给予公允补偿外,不给付其他代价。

第二十一条 放弃

合众国得随时放弃任何租借地区或其一部:不因此负担任何责任,但应将其此项意图尽早通知联合王国政府,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一年。在通知时期届满时,被放弃的地区将回复于出租人。如无上述通知,不得认为放弃已经发生。

第二十二条 改善设备的拆除

合众国得在租借合约终止以前或在终止后合理时间内随时将合众国所设置或以其名义设置在租借地区内或领水内的一切或任何可以拆除的改善设备取去。

 

第二十三条 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众国不得将任何租借地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转租或放弃其占有,或对根据租借合约或本协定给予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职权作上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占有

(一)本协定签字时,各租借地区的租借合约应即大体上按照本协定附件二所列的格式予以签订,上述租借合约及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权力、职权及管制(包括占有的移转,如果以前尚未移转)立即从此生效,并得在上述租借合约未签订前,暂时行使上述权利,只要界址业已明确,租借地区的占有应立即移交。如任何租借地区一部分的精确界址在获得较详说明以前尚不能断定时,则该部分的占有应尽可能从速移交。本条并不要求租借地区内房屋的占有人在定有合理期间的腾让通知经发给或到期以前从此项房屋内迁出,对于获得另外住处的需要应给予适当顾及。

(二)前款不适用于巴哈马群岛,但条件相同于本协定附件二所列租借合约的关于该岛租借地区的租借合约,在双方协议所要求的特别规定限制下,将于该地区的界址获得协议时立即租借与美利坚合众国,届时本协定应适用于该地区。

第二十五条 保留

(一)包括在租借地区范围内以及其他方面由合众国根据本协定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和水域之下、之上或与其相连的一切矿物(包括油类)和古物以及有关上述各物和埋藏物的一切权利保留给属地的政府和居民,但未获合众国同意,经保留的权利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在租借地区以内行使。

(二)合众国在符合军事要求的范围内,将准许在租借地区以内行使渔业特权,并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尽其全力避免损害属地的渔业。

第二十六条 对个别属地的特别规定

本协定附件三内各规定应仅对此项规定所涉及的属地有效力。

第二十七条 补充租借合约

合众国得通过共同协议就某一属地内所给予的租借合约未届满期间,以补充租借合约及双方所同意的条件,取将为使用和保护基地所必需的添附地区、基地和地点,此项条件应以本协定所包含者为基础,但有相反的特别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本协定的修改

合众国政府与联合王国政府同意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合理时间内提出关于审查本协定任何规定的意见时,应予以同情的考虑,以便根据经验决定修改是否需要或合适。任何此项修改应经相互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合众国政府与属地的政府将各尽其力互相协助,使本协定各规定依其宗旨充分实施,并将为此目的采取一切适当步驟。

在任何租借合约继续期间,属地的任何法律如损害或妨碍租借合约或本协定所授予合众国的任何权利时,在租借地区内均不得适用,但经合众国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 解释

本协定内下列用语,除依上下文应作别的解释外,各具有下面所赋予的意义:

“租借合约”是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所列通知而成立的租借关系,比任何属地而言,是指关于领土内一个地区而成立的租借关系。

“租借地区”是指就它成立一项租借关系的地区。

“基地”是指根据上述通知而建立的基地。

“属地”是指英王陛下的领地一部分,根据本协定附件一所列通知在该地成立一项租借关系;“该属地”是指有关的属地。

“合众国当局”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行使有关这一用语的权力时随时授权或指定的当局或各当局。

“合众国军队”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与海军部队。

“英国臣民”包括受英国保护的人。

1941年3月27日在伦敦签字,计两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温斯顿·斯·丘吉尔

克兰·庞纳

摩埃纳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约翰·格·威南特

查尔斯·法海

哈莱·及·麦隆纳

哈罗尔·皮赛麦艾

附件一

关于在英属外大西洋领土给予美国政府海空军设备以及将美国驱逐舰移交给英国政府的换文(1940年9月2日于华盛顿)

……

附件二

(本附件包括关于纽芬兰、百慕大、牙买加、圣露西亚、安底古亚、特里尼达与英属圭亚那七处租借合约的格式,每一格式首先引述上面的换文以及协定序言的一部分,说明租借合约的根据,然后随附一个说明租借地区坐落和界址的附表,内容从略。——编者)

……

附件三

(本附件包括关于百慕大、牙买加、圣露西亚、安底古亚、特里尼达与英属圭亚那六处租借地区的特别规定。内容涉及细节问题,故从略。——编者)

……

第二号 丘吉尔致威南特的照会

(1941年3月27日于伦敦)

阁下:

1.我荣幸地通知阁下,本日签订关于租借基地的协定时,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的意图是当纽芬兰回复到1934年2月16日以前它所具有的宪法上地位时,上述协定内凡适用于纽芬兰的规定中任何部分出现的“联合王国政府”字样,就纽芬兰而言,应认为是指纽芬兰的政府,协定就应如此解释。

2.如合众国政府同意上述解释,我建议本照会同阁下对上述解释的复照应视为将缔约两国政府就这一问题的谅解载入记录。

我谨……

温斯顿·斯·丘吉尔

第三号 威南特致丘吉尔的照会

(1941年3月27日于伦敦)

阁下:(https://www.daowen.com)

我荣幸地承认收到阁下本日来文,其内容如下:

……

(内容见前)

2.在答复时,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合众国政府接受阁下来文内载关于本日签订的租借基地协定的解释,并依照来文所述建议,阁下来照同这一复照将视为缔约两国政府就这一问题的谅解,载入记录。

我谨……

约翰·格·威南特

第四号 威南特先生致丘吉尔先生照会

(1941年3月27日于伦敦)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关于贵我两国政府本日签订的租借基地协定第十六条,我的政府同意下述谅解:

(1)合众国各邮政局之间来往的邮件,除合众国外,不受任何检查。

(2)关于在租借地区内任何合众国邮政局的设立,合众国将在英国参战期间,为了检查进出租借地区的一切非公务邮件,作出行政安排。

(3)此项邮政局的使用将严格地限于根据第十六条有权使用它们的人,投入此项邮政局的邮件经合众国检查员发现为来自无权使用的人,如有必要,应送交属地的当局检查。

(4)如合众国参战而英国守中立时,英国政府应保证对进出租借地区所在属地的邮件采取类似程序,以保障合众国在租借地区内的利益。

(5)合众国当局与英国当局应协同防止租借地区内或租借地区所在的属地内各自的邮件被用于损害对方的安全。

(6)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政府的公务邮件不受对方检查。

2.如阁下的政府同意此项谅解,我建议本照会同你对上述谅解的复照应视为谅解载入记录。

我谨……

约翰·格·威南特

第五号 丘吉尔先生致威南特先生

(1941年3月27日于伦敦)

阁下:

我荣幸地承认收到阁下本日关于邮件检查的来文,其内容如下:(内容见前)

……

2.在答复时,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同意此项谅解,并依照阁下的建议,阁下来照同这一复照将视为两国政府对这问题的谅解载入记录。

我谨……

温斯登·斯·丘吉尔

第六号 议定书

(1941年3月27日订于伦敦)

下面签字的加拿大政府、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全权代表经各该政府授权,为了澄清本日签订关于基地租借给合众国的协定中所发生有关纽芬兰防御的某些问题,制定并签立下列议定书:

(一)兹承认纽芬兰的防御是加拿大防御计划的组成部分,因此是加拿大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该政府已对此项防御承担了某些责任。

(二)为此兹经同意,在根据1941年3月27日关于使用和管理合众国基地的协定而就纽芬兰行使一切权力或采取一切行动时,应充分尊重加拿大在防御方面的利益。

(三)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合众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根据合众国与加拿大常设联合防御委员会向该两政府提出的建议而就纽芬兰的防御业已成立的协议。

(四)兹并经同意在根据协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及第十一条第五款,或涉及防御问题的任何其他条款而举行任何协商时,加拿大政府以及纽芬兰政府将有权参加。

1941年3月27日订立于伦敦,共三份。

加拿大政府代表

文森·麦赛

尔·维·茂来

尔·勃·皮尔逊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温斯顿·斯·丘吉尔

克兰·庞纳

摩埃纳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约翰·格·威南特

却尔斯·法海

哈莱·及·麦隆纳

哈罗尔·皮赛麦艾

5.《美利坚合众国和冰岛有关合众国军队防御冰岛的换文》

美国通过此条约,彻底地代替英国接管了对冰岛的保护,将自己的战略触角伸到了北大西洋的深处。

美利坚合众国和冰岛有关合众国军队

防御冰岛的换文 (220)

(1941年7月1日互换,同日生效)

一

冰岛总理致合众国总统文

在6月24日的谈话中英国公使解释说英国驻在冰岛的军队需调他处。同时,他强调冰岛的适当防御的无限重要性。他又提醒我注意合众国总统的宣言,该宣言大意说他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西半球的安全——总统的措施之一是协助冰岛的防御——因此总统准备立刻派遣合众国部队到这里以补充并最后代替这里的英国部队。但是他不认为,他能采取这种行动,除非得到冰岛政府的邀请。

冰岛政府仔细考虑这一切情况以后,鉴于目前形势,承认该措施是符合冰岛利益的,因此准备按照下列条件将冰岛的保护委托合众国。

1.合众国约定在现时战争结束时立刻撤退所有他们的陆、空、海军队。

2.合众国进一步约定承认冰岛的绝对独立和主权并约定和在现时战争结束时将进行谈判和约的那些国家一起尽最大的努力使这个和约也承认冰岛的绝对独立和主权。

3.合众国约定不管他们军队驻扎在这个国家的时候或在以后都不干涉冰岛政府。

4.合众国政府答应组织这个国家的防御以期保证居民本身的极大可能的安全并保证他们在军事活动中遭受极小限度的骚扰;这些军事活动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与冰岛当局协商后执行。另外,由于冰岛人口少又有大批军队来临对国家所引起的危险,必须大加注意只派遣最精选的部队到这里。军事当局也应令其时刻记着冰岛人几世纪以来没有武装过,他们对于军事纪律是完全不习惯的,关于部队对本国居民的举止应切实予以指示。

5.合众国承担本国防务不需冰岛的开支,并对于由于他们的军事活动对居民引起的一切损失答应赔偿。

6.合众国答应用力所能及的各种方法促进冰岛的利益,包括供应该国足够的必需品,保证必需的航运往来,以及在其他方面与本国签订优惠的商业和贸易协定。

7.冰岛政府希望总统所作有关这方面的宣言将符合冰岛所提的这些原则并在公布以前如有机会对上述宣言的辞句有所了解,本政府非常感激。

8.冰岛方面认为这是明确的:假如美利坚合众国承担该国防务,则防务必须坚强,足以对付每一不测事件并且特别在开始时希望在可能范围内作出努力以防止换防时发生任何特殊危险。冰岛政府特别强调凡在需要的地方须有为防御用途的足够数量的飞机,这些飞机一经合众国政府决定承担该国防御后就可使用。

此项决定是由冰岛作为一个绝对自由和主权国家作出并且认为合众国从开始就承认该国的法律地位,两国立即交换外交代表,是一件当然的事。

二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1941年7月1日答复冰岛总理文

我已接到你的来文,内称:冰岛政府经过仔细考虑这一切情况以后,鉴于目前形势承认合众国派遣部队去冰岛以补充和最后代替目前英国军队是符合冰岛利益的,因此冰岛政府准备按照以下条件将冰岛的保护委托美利坚合众国。

(见文一)

你进一步说明此项决定是由冰岛作为一个绝对自由和主权国家作出,并且美利坚合众国从开始就承认该国的法律地位,两国立即交换外交代表是一件当然的事。

我愉快地向你确认你的来文中所提出的条件对美利坚合众国完全可以接受,并且这些条件在美冰两国关系中将予以遵守。此外,请求国会同意以便两国可以交换外交代表,这对我来说是一件愉快的事。

同西半球其他国家联合一起,承担反抗任何侵略的企图,借以保卫新世界,这是合众国迭经宣布的政策。本国政府认为,如冰岛一旦被一个强国占领,而这个强国具有很明显征服世界的计划,包括统治新世界各国人民,这将立刻直接威胁到整个西半球的安全,因此冰岛的完整和独立应予保持,这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上述原因,为了响应你的来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立即派遣军队去补充和最后代替那里的英国部队。

合众国政府在采取这种步骤时,充分承认到冰岛的独立和主权并对美国派往冰岛的海陆军丝毫不干涉冰岛人民的内政方面有了明确的谅解,并且在目前国际紧张局势一旦结束,所有这些海军或陆军将立即撤出,让冰岛人民和他们的政府完全有主权地控制他们自己领土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谅解。

冰岛人民在世界上民主各国之间保有自豪的地位,具有一千年以上的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历史传统。因此,合众国政府为了响应你的来文在采取维护新世界民主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的防御措施时,同时在防御冰岛富有历史性的民主方面,也有与你的政府进行这样合作的荣誉,这是非常合适的。

我将此文转达西半球的所有其他各国政府。

6.《大西洋宪章》

《大西洋宪章》标志着英、美两国在反法西斯基础上的政治联盟,也是后来联合国宪章的基础。美国作为一个尚未参战的国家,与英国一起发表如此明确的声明,对德、意、日法西斯国家是个沉重的打击。同时,“机会均等”“海上自由”等内容有利于美国战后与英国争夺势力范围,取得世界“领导地位”。

大西洋宪章 (221)

(1941年8月14日)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罗斯福和联合王国国王陛下政府代表首相丘吉尔经过会晤,认为他们两国国策中某些共同原则应该予以宣布。他们对于世界所抱有的一个美好未来局面的希望是以此项政策为根据。

(一)两国并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

(二)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领土改变,两国不愿其实现。

(三)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所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各民族中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剥夺者,两国俱欲设法予以恢复。

(四)两国在尊重它们的现有义务的同时,力使一切国家,不论大小、胜败,对于为了它们的经济繁荣所必需的世界贸易及原料的取得俱享受平等待遇。

(五)两国愿意促成一切国家在经济方面最全面的合作,以便向大家保证改进劳动标准、经济进步与社会安全。

(六)待纳粹暴政被彻底毁灭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俱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

(七)这样一个自由,应使一切人类可以横渡公海大洋,不受阻碍。

(八)两国相信世界所有各国,无论为实际上或精神上的原因,必须放弃使用武力。倘国际间仍有国家继续使用陆海空军军备,致在边境以外实施侵略威胁,或有此可能,则未来和平势难保持。两国相信,在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未建立之前,此等国家军备的解除实属必要。同时,两国当赞助与鼓励其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轻爱好和平人民对于军备的沉重负担。

弗兰克林·罗斯福

温斯顿·斯·丘吉尔

7.《联合国家宣言》

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首次使用“联合国”一词作为同德、意、日法西斯“轴心国”作战的各国的总称。

联合国家宣言 (222)

(1942年1月1日于华盛顿)

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波兰、南非联邦、南斯拉夫各国的联合宣言。

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对于1941年8月14日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所作联合宣言称为大西洋宪章内所载宗旨与原则的共同方案业已表示赞同。深信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对于保全其本国和其他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同时,它们现在正对力图征服世界的野蛮和残暴的力量从事共同的斗争,兹宣告:

(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

(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

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其他国家得加入上述宣言。

1942年1月1日签字于华盛顿。

美利坚合众国:弗兰克林·特·罗斯福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温斯顿·斯·丘吉尔

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麦克辛·李维诺夫大使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宋子文

澳大利亚联邦:勒·格·凯西

比利时王国:勒·佛·斯特拉顿

加拿大:莱顿·麦卡赛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路易斯·费南台

古巴共和国:奥雷利屋·康吉索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佛·斯·赫尔朋

多米尼加共和国:杰·姆·脱朗可索

萨尔瓦多共和国:西·阿·阿尔发罗

希腊王国:西蒙·格·台蒙托博洛斯

危地马拉共和国:恩立克·罗贝斯—埃拉脱

海地共和国:费南特·丹尼斯

洪都拉斯共和国:裘林·勒·撒赛莱

印度:格尔佳·向卡尔·巴杰拜

卢森堡大公国:休格·莱·茄莱

荷兰王国:阿·罗顿

代表新西兰自治领政府签字:富兰克·蓝斯东

尼加拉瓜共和国:里昂·台·贝勒

挪威王国:维·蒙台·摩根斯顿

巴拿马共和国:琴恩·瓜地亚

波兰共和国:琴·西强诺斯基

南非联邦:劳尔夫·维·克洛斯

南斯拉夫王国:康士坦丁·阿·福蒂契

8.《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进行反侵略战争中相互援助所适用原则的协定》

《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进行反侵略战争中相互援助所适用原则的协定》,简称《英美协定》。该协定确认美国继续执行《租借法案》,细化了美国对英国援助的原则,并确定了美国的各种权益与地位,为其战后建立世界霸权铺平了道路。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关于在进行反侵略战争中相互援助所适用原则的协定 (223)

(1942年2月23日订于华盛顿,同日生效)

鉴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声明它们正同具有同样意念的每一其他国家或人民进行着一项合作的事业,其目的是奠定一个公正和持久的世界和平的基础,为它们自己和一切国家在法律之下巩固秩序;

并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根据1941年3月11日国会法案业已确定保卫联合王国不受侵略对于保卫美利坚合众国是极端重要的;

并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已给予、并在继续给予联合王国援助,以抵抗侵略;

并鉴于联合王国政府接受此项援助的条件以及作为答还,美利坚合众国因此获得的利益,其最后确定应予推迟方为有利,直至防御援助范围可以明确,并直至事态的进展能使上述最后条件和利益比较清楚为止,这对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有共同利益,并将促进世界和平的建立与维持;

并鉴于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彼此愿意现在就防御援助的提供并就确定此项条件时应予估计的某些考虑来缔结一个初步协定,对于成立此项协定业已在一切方面得到正式的授权,一切按照联合王国或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所认为在成立此项协定以前必需履行、完成或执行的行为、条件和手续业已依照规定予以履行、完成或执行。

为此目的,下面签署人经各自本国政府正式授权议定如下:

第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继续以总统所准许移交或提供的防御物品、防御服务以及防御情报供应联合王国政府。

第二条

联合王国政府将继续对美利坚合众国的防御及其加强作出贡献,并将尽其力所能及提供一切物品、服务、设备或情报。

第三条

联合王国政府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同意,对于根据1941年3月11日美利坚合众国国会法案移交给它的任何防御物品或防御情报,不得转让所有权或占有权,或者准许非联合王国政府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人使用。

第四条

如果由于将任何防御物品或防御情报移交给联合王国政府的结果,使该政府为了充分保护一个对任何此种防御物品或情报拥有专利权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任何权利而有必要采取任何行动或支付任何款项时,联合王国政府在接到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请求时,将采取此种行动或支付此种款项。

第五条

联合王国政府将于目前紧急状态经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确定为结束时,把根据协定移交而尚未破坏、散失或消耗的防御物品并经总统确定为对美利坚合众国或西半球的防御有用者或在其他情况下对美利坚合众国有用者,归还于美利坚合众国。

第六条

在最后确定联合王国政府向美利坚合众国所应提供的利益时,对于联合王国政府在1941年3月11日以后提供并经总统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接受与承认的一切财产、服务、情报、设备或其他利益或代价,应给予充分估计。

第七条

在最后确定联合王国政府为答还根据1941年3月11日国会法案所给予援助而将向美利坚合众国提供的利益时,其条件应该是不使两国间商业受到负担,而应促进双方互利的经济关系和世界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改善。为此目的,上述条件应包含关于美利坚合众国与联合王国采取协议行动的规定,使具有同样意念的一切其他国家亦得参加,此项规定,通过适当的国际或国内措施,导向生产、就业以及商品交换和消费的扩大,作为一切人民自由与福利的物质基础,导向国际商业中一切歧视待遇形式的消除以及税则和其他贸易障碍的降低,并一般地指向达到1941年8月14日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与联合王国首相联合声明内所列举的经济目标。

两国政府应从早开始谈判,以便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可以确定通过自己协议的行动来达到上述目标,以及争取其他具有同样意念的政府采取协议行动的最好方法。

第八条

本协定应自本日起生效,并应继续有效,直至两国政府所协议之日为止。

1942年2月23日在华盛顿签字盖章,一式两份。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英王陛下驻华盛顿特命全权大使

哈里法克斯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代理国务卿

塞姆纳·威尔斯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美国攫取最大的利益提供了历史机遇。《大西洋宪章》与《联合国家宣言》的签订,事实上结束了美国的孤立主义,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为战后美国建立世界霸主地位奠定了基础。

9.《北大西洋公约》与一系列安全条约对美国世界霸权的确立

1949年4月4日,美国与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挪威、冰岛、葡萄牙、意大利共12国在华盛顿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标志着“北约”正式成立。

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但是作为主战场之一的欧洲受到的伤害最深,不仅工农业受到极大创伤,而且为了购买武器及其他物资,使得大量财富流向美国;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欧洲苦心积累数百年的财富,在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全部消耗光了。

而美国则趁势做大做强,战后获得了世界霸权。为了更好地遏制苏联、控制欧洲,美国以资金、贸易和低成本“保护”等措施,联合欧洲成立“北约”,实现在欧洲合法驻军,并拥有战时对欧洲军队的军事指挥权。至此,美国将欧洲打造成其霸权利益的“基本面”,牢牢控制欧洲至今。

北大西洋公约 (224)

(1949年4月4日订于华盛顿)

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其对于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所具之信念,及其对于一切民族与一切政府和平相处之愿望。

他们决心保障基于民主、个人自由及法治原则的各该国人民之自由、共同传统及文明,愿意促进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与幸福。

他们决定联合一切力量,进行集体防御及维持和平与安全。

因此同意此项北大西洋公约:

第一条

各缔约国保证依联合国宪章之规定,以和平方法解决任何有关各该国之国际争端,其方式在使国际之和平与安全及公理不致遭受危害,并在其国际关系中避免采用不合联合国宗旨之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强其自由制度,实现对于此种制度所基之原则的较好了解,促进安全与幸福之条件,以推进和平与友善之国际关系向前发展。缔约国应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之冲突,并鼓励任何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为更有效地达成本条约之目标,各缔约国的个别或集体以不断的而有效的自助及互助方法,维持并发展其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之能力。

第四条

无论何时任何一缔约国认为缔约国中任何一国领土之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

第五条

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因此,缔约国同意如此种武装攻击发生,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之行使,应单独并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视为必要之行动,包括武力之使用,协助被攻击之一国或数国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此等武装攻击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应立即呈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时,此项措施应即终止。

第六条

第五条所述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包括对于欧洲或北美任何一缔约国之领土、法国之阿尔及利亚、欧洲任何缔约国之占领军队、北大西洋区域回归线以北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以及该区域内任何缔约国之船舶或飞机之武装攻击在内。

第七条

本公约并不影响、亦不得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对于身为联合国会员国之缔约国在《联合国宪章》下之权利与义务,以及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基本责任有所影响。

第八条

每一缔约国声明该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或与任何第三国家间目前有效之国际协定,并不与本公约中之规定相抵触,同时并保证决不缔结与本公约相抵触之任何国际协定。

第九条

缔约各国应各派代表组织一理事会,以考虑有关实施本公约之事宜。理事会之组织,须能使其能随时迅速集会。理事会应设立必要之附属机构,尤其应立即设立一防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对本公约第三条与第五条之实施提供建议。

第十条

欧洲任何其他国家,凡能发扬本公约原则,并对北大西洋区域安全有所贡献者,经缔约各国之一致同意,得邀请其加入本公约。被邀请国家一经将其加入文件交存美国政府,即可成为本公约之一缔约国。美国政府应将此种加入文件之收存情形,通知各缔约国。

第十一条

本公约须由各缔约国依照其本国之宪法程序予以批准,并履行条约中之一切规定,批准书须尽速交存美国政府,由美国政府将收存之批准书通知其他各缔约国。过半数缔约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英国及美国已交存其批准书以后,本公约在此等国家之间应即生效,对其他国家,则应自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在本公约生效十年,或十年以后,无论何时如经任何一缔约国之请求,各缔约国须共同协商以重新检查本公约,并注意当时影响北大西洋区域和平与安全之因素,包括在联合国宪章中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世界性及区域性办法之发展。

第十三条

在本公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在通知美国政府废止本条约一年以后,得停止为本公约之缔约国,美国政府对于此种废止通知之交存,应即转告其他缔约国。

第十四条

本公约之英文与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共正本将存于美国政府之档案中,由该政府将认证之副本送交其他缔约国政府。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49年4月4日订于华盛顿。

比利时王国代表 斯巴克

加拿大代表 皮尔逊

丹麦王国代表 古斯达夫·拉斯默逊

法国代表 舒曼

冰岛代表 本尼迪特逊

意大利代表 斯福尔查

卢森堡大公国代表 贝赫

荷兰王国代表 斯蒂克尔

挪威王国代表 哈·姆·朗吉

葡萄牙代表 约瑟·凯洛·塔·马达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代表 贝文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艾奇逊

在《北大西洋公约》之后,美国又签订了《美日安全条约》《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美澳新安全条约》等一系列条约,进一步控制西太平洋和大洋洲。至此,美国彻底取代英国成为世界霸主,建立了为美国霸权服务的新的世界秩序,并逐步建立了为其金融霸权服务的世界金融秩序,完成了“发家史”。

美国的崛起、英国的衰落、德法俄等国对世界霸权挑战的失败,都是西方战略思想指导的必然,西方扩张式文化思维导向,必然会使西方世界的格局继续深化演变下去。可以这样说,西方的文明史就是一部“霸权争夺史”,正是“文化思维决定历史特点”这句话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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