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伴随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年龄越来越低,网络在未成年人群中普及范围也越来越大。因互联网上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上网面临多重风险。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扭曲价值观念会影响处在价值观塑造关键时期的未成年人,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沉迷网络亦会耗费未成年人大量精力,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与正常人际交往。
在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方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承担着主要的责任。首先,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在内部制定针对未成年人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辨识能力,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采取检测、记录网络运行轨迹、状态的技术手段。其次,内容审核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内容审核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对内容进行审核。对于“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进行严格界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发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屏蔽不良信息。最后,安全保护义务。2019年8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规定》详细论述了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专门协议和专门责任人;第二,收集、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须征求其监护人同意并同时提供拒绝选项;第三,明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小原则”,即保证收集范围和收集数量最小、存储期限最短、工作人员授权最小化;第四,确立安全评估制度,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进行安全评估,确立委托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第五,进一步明确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特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主体提出了要求,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及直播服务提供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伴随网络直播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导致财产纠纷也屡见不鲜,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刘某打赏主播超百万最终判决返还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对网络直播服务的提供者设定了以下义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https://www.daowen.com)
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学校和家庭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网络管理,校园内供上网的开放或公用计算机机房等都应接入学校校园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并由校园网提供统一的网络出口可对学生上网进行时时监控,杜绝学生上不良网站。作为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要充分发挥优势,利用校园内的网络吸引学生们健康上网。家长应当主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保护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培养。教导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技能,充实自己,把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爱好向好的方向引导。必要时,家长应当陪同未成年人一起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