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公约》下的文化景观
1992年,《世界遗产公约》成为承认和保护文化景观的第一个国际法律公约。第十六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美国圣达菲,1992)通过了将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相关提议。委员会认定,文化景观为“自然与人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能够说明人类社会在自身制约下、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下和在内外社会经济文化的推动下发生的进化及时间的变迁。
“文化景观”一词包含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多种表现形式。由于所处自然环境的特点和局限性以及与自然的特定精神关系,文化景观通常能体现杰出的技术与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联系,保护文化景观可以促进现代技术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并能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传统形式的土地可持续利用使得世界许多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得以保存。因此,传统文化景观的保护有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
文化景观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文化景观应根据其突出普遍价值和明确界定的地域文化区域的代表性来确定,同时文化景观也能够说明这些地区基本而独特的文化特点。
“文化景观”一词包含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多种表现形式。附录二介绍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并纳入《操作指南》第39段的三类世界遗产文化景观,如表1-1所示。2005年和2008年再次修订了《操作指南》,所有类别的遗产都列入《操作指南》附件三,但文化景观的阐述没变。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如表1-2所示。
表1-1 三大类世界遗产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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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

续表

从1992年到2009年,已有66个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附录三详细列出了这些遗产地以及它们被列入的类别。其中有五个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也根据自然标准被列入,归类为混合遗产。
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全球战略》(全书简称《全球战略》)主张进行专题研究,作为获得更具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手段。世界遗产委员会意识到,欧洲的建筑、古迹、纪念物和基督教遗产在全球世界遗产的分布中占绝对优势,而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遗产地相对缺乏。他们也认识到,《世界遗产名录》中很少有遗产地能够代表传统文化的深度、复杂性以及与环境的多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