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公约》与景观[1]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世界遗产公约》与景观 [1]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的宗旨是确保对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识别、保护、保存、展示并传播给后代。《世界遗产公约》由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由21个成员国组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与巴黎世界遗产中心负责协助委员会工作。该委员会通过监测《世界遗产名录》上的遗产保护状况,将受威胁的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并负责管理调配世界遗产基金。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的会议,有三个专业技术机构负责评估,其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是非政府组织,国际文物保存和修复研究中心(ICCROM)是政府间组织。(https://www.daowen.com)

截至2008年12月,《世界遗产公约》已有185个缔约国。其中,145个国家的878个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包括174个自然遗产、679个文化遗产、25个混合型遗产(同时承认它们的自然和文化价值)和63个文化景观。由于1992年以前文化景观的概念尚未被列入《世界遗产公约》,因此《世界遗产名录》中的许多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实际上应列为文化景观更为恰当。例如一些公园类遗产:凡尔赛宫的宫殿和公园(法国)、大型考古遗址如巨石阵、埃夫伯里和相关遗址(英国)、姆扎卜绿洲(阿尔及利亚)、阿索斯山与米特奥拉山(希腊)、邦贾加拉(马里),以及希拉波利斯—帕木克堡(土耳其)的断崖等。很多自然景观都具有文化价值,如萨加玛塔国家公园(尼泊尔)、塞伦盖蒂国家公园(坦桑尼亚)、黄山(中国)和大峡谷国家公园(美国),但是这些遗产地的文化价值本身并没有完全从其突出普遍价值中反映出来。

尽管《世界遗产公约》将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汇集在一个框架下,但最初还没有机制承认景观是文化与自然价值相互作用的结果,并具有突出普遍价值。1992年,由于各国专家共同努力将文化景观纳入了世界遗产议程,文化标准得到扩展,并在附录一中得以显示。为了达到保护世界遗产的目的,文化景观被认为体现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05)(全书简称《操作指南》)简要概括了文化景观保护的定义、类型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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