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遗产的公约和建议[7][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4)。
在这些公约中,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书简称《非遗公约》)与文化景观的概念息息相关,建立起文化景观与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桥梁。根据《非遗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活化”遗产是我们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持持续创造力的基础。《非遗公约》确定非物质遗产表现在以下领域: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
表演艺术(如传统的音乐、舞蹈和戏剧);
社会风俗、礼仪和节庆活动;(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工艺。
2003年的《非遗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社区、群体及个人在其文化遗产的实践、陈述、表达、知识和技能。《非遗公约》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
被代代相传;
回应它们的环境、与自然的互动及历史,不断被社区和群体重新创造;
为社区和团体提供认同感与连续性;
促进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符合国际人权文书;
符合社区间相互尊重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传统的,同时也是活态的。它不断地被重新塑造并主要通过口头传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使用“真实性”这个术语是很困难的,一些专家建议在活态遗产相关方面不应使用这个词。
除国际公约外,还通过了一系列建议书,其中3个方面与文化景观有关[9][10][11]:
《与历史地区的保护和当代作用相关的建议》(1976),在维也纳会议后关于《世界遗产和当代建筑——管理历史城市景观》的修改(2005),以及1982年《历史悠久的花园,佛罗伦萨宪章》(详见http://www.international.icom os.org/charters/gardens_e.html.)。
《关于国家层面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议》(1972),该建议与《世界遗产公约》(1972)并行编制,旨在加强国家层面的遗产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景观和区域美感与特色的建议书》(1962),这是关于景观最早的建议之一,涵盖了“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自然的、农村和城市的景观与遗址,无论这些景观和遗址是自然的还是人造的,只要具有文化或审美的兴趣、形式或具有典型的自然环境即可”。该建议考虑到了自然遗产的保护措施。
还有一些全球性声明也与文化景观相关,例如《纳契托什宣言》(2004)和ICOMOS大会的《西安宣言》(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