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遗产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操作指南》Ⅱ.D规定的将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应始终结合《世界遗产公约》第1条中所提出的定义来看待,定义如下。
文物(monument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sites):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操作指南》规定的选拔标准:
Ⅱ.D评估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
77.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普遍价值。所申报遗产因而必须是:
(ⅰ)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
(ⅱ)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ⅲ)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ⅳ)是一种建筑、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ⅴ)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时;
(ⅵ)与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ⅶ)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和美学价值的地区;
(ⅷ)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重要地质过程或显著的地质和地貌特征;
(ⅸ)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
(ⅹ)是生物多样性原址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78.只有同时具有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特征,且有恰当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普遍价值。
Ⅱ.E完整性和(或)真实性
真实性(Authenticity)
79.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须符合真实性的条件。《奈良真实性文件》中包括了关于真实性的规定,为评估相关遗产的真实性提供了操作基础,概要如下:
80.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发展变化的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评价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https://www.daowen.com)
81.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因文化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文化遗产的分析和判断必须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进行。
82.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准所认可的)的下列特征真实可信,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
——外形和设计;
——材料和材质;
——用途和功能;
——传统、技术和管理体制;
——位置和环境;
——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
——精神和感觉;
——其他内部和外部因素。
83.精神和感觉这样的属性在真实性评估中虽不易操作,却是评价一个遗产地特质和场所精神的重要指标,例如在社区中保持传统和文化连续性。
84.利用所有这些信息使我们对相关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特定领域的研究更加深入。“信息来源”指所有物质的、书面的、口头和图形的信息来源,从而使理解文化遗产的性质、特性、意义和历史成为可能。
85.在考虑申报遗产的真实性时,缔约国首先要确认所有适用的真实性的重要载体。真实性声明应该评估真实性在每个载体特征上的体现程度。
86.在真实性问题上,考古遗址或历史建筑及街区的重建只有在极个别情况才予以考虑。只有依据完整且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才可以接受。
完整性(integrity)
87.所有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都应该满足完整性条件。
88.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因而,审查遗产完整性需要评估遗产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
a)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
b)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c)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缺乏维护。
上述条件需要在完整性陈述中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