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追责分析
2026年01月15日
(二)特别重大
事故追责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对象可以分为作为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本报告重点研究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责问题。

图3-13 1997年至2017年特别重大事故追责对象统计
安全生产管理的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结构决定了负有监督与管理责任的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对象。162起特别重大事故中,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与监督职能部门被问责的占45起,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与监督职能部门被问责的占63起,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与监督职能部门被问责的占57起,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与监督职能部门被问责的占27起。现有资料统计结果显示,按照政府层级和性质分类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对象中,最大可能被问责的是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对于一级人民政府来说,负有安全管理与监督责任的政府工作部门因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事故发生与其承担的政策执行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些部门是主要的被问责对象。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视,对事故责任的处置与惩罚力度必将越来越大。安全生产事关国计民生,需要我们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