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法制伦理问题的表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节 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法制伦理问题的表现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和智能化应用的普及,体育新闻评论的塑造力和舆论影响力不断提升,其话语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提高,媒体与受众间的话语权博弈出现了颠覆性变更。传统媒体时代,体育新闻评论负责提供观点,受众有限的反馈只能佐证观点的接受度,这种“你说我听”的单向灌输模式暗合了受众话语权的弱势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的反馈不仅可以与体育评论共同建构观点,夯实和强化意义表达,形成舆论强势,而且能够通过解构、异化和消解评论的观点,衍生出新的热门话题。在新旧媒体迭代过程中,受众的话语权地位无疑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确认和巩固。正如青年评论家曹林所言,新媒体的新就新在“传播”压倒“生产”,围观者实现对生产者的逆袭,[2]这也就是越来越多的新媒体日益重视与用户留言互动的原因所在。

在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受众话语权的获得和网络媒体的传播介质作用,体育新闻评论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即时性,新媒体时代的体育新闻评论往往随着体育新闻的发布而即时创作和传播,甚至与体育新闻的推送同步进行,新闻和评论之间的时间差被极度缩短;二是自由化,新媒体环境下受众的个人话语权得到确认,受众可以摆脱传统媒体时代由一家或少数几家权威媒体独占的局面,在虚拟空间根据自己的兴趣、角度,自由地提出自己对体育事件的观点,抒发自己对体育事件的感想;三是互动性,这表现为一家媒体或用户个人发表体育新闻评论后,其他媒体或用户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并反馈给对方,这种互动可能是一对一的,也可能是一对多的,还可能是多对多的,参与讨论的各方在互动中深化原有议题或衍生新的议题。

智能化移动应用的广泛普及使得体育新闻评论的推送和传播更加便利、快捷,发言权的落实也提升了受众的话语地位,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呈现出发展迅猛、一派繁荣的景象。然而技术赋权的深化降低了评论创作的门槛,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从业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评论员或新媒体平台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在拼时效、抢热度的同时将新闻法规和职业伦理抛之脑后。再加上相关法规监管不到位和“把关人”缺失等原因,个人话语权的滥用导致网络评论区不再是单纯的发表观点、交流思想的平台,而成了情绪宣泄场所。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在内的法制失范问题,以及包括虚假信息和臆想观点在内的伦理道德等问题,都在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的传播过程中不断涌现,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

一、法制问题层面

(一)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在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的传播互动过程中,侵害当事人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作品,对特定当事人加以侮辱或诽谤。这里的侮辱是指在网络上以各种污秽、粗鄙的方式对特定人进行辱骂、嘲讽、污蔑等旨在贬损人格、降低他人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在网站、社交媒体、聊天室、网络论坛等新媒体平台、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凭空捏造、散布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的后果。在网络空间中,很多体育迷出于保护隐私的需要而使用网名表达观感和立场,应当说明的是,如果使用网名的虚拟主体的人格和现实主体在现实中没有被剥离,那么虚拟人格的名誉权也将受到保护。

新媒体时代,话语权的确认赋予了每一位用户表达观点的机会,但是由于受众个人话语权的滥用和平台监管的缺失,本应和谐纯净的评论环境变成了乌烟瘴气的“骂战区”。在体育新闻评论传播过程中,通过陈述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2014年10月2日足协杯半决赛首回合,江苏舜天做客虹口体育场挑战上海申花,由PPTV网络视频进行赛事直播,然而在比赛开赛前就曝出了不和谐的一幕,PPTV解说员周亮在网络直播中播报球员出场名单时,直接辱骂舜天球员:“1号苏北狗;2号苏北狗;3号来自巴西的苏北狗;4号来自黎巴嫩的苏北狗……”此片段一经播出不仅立刻遭到江苏球迷的强烈抗议,而且在网络上产生了巨大的舆论浪潮,“辱骂”视频不断被转发与讨论。周亮赛后在微博中解释说自己在90分钟的比赛解说中没有说不该说的话,意思是说,他在说这段话的时候并没有进入正式工作时间,但实际上网络直播已经开始了。周亮在网络平台解说评论足球比赛过程中所说的“苏北狗”,是一种具有强烈嘲讽、污蔑意味的地域攻击言语,显而易见地贬损了他人人格与尊严,严重侵犯了江苏球员的名誉权。事后舜天俱乐部官方微博发表声明抗议,包括韩乔生、董路在内的解说员纷纷发微博谴责。2014年10月4日,周亮所属的PPTV公司正式发出声明,对周亮等两名直接责任人处以开除处理。

(二)侵犯肖像权

肖像,从美学意义上讲是指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网络新媒体中的肖像权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肖像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是指自然人通过网络新媒体形式所享有的依其肖像获得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肖像权,作为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对象之一的体育明星自然也不例外。当然,体育明星的肖像是确定和辨识该公众人物的重要指征,也是其吸引粉丝、赢得关注的直接原因,他们的图片和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肖像的出镜和曝光率是普通民众无法比拟的,因此体育明星在有些情况下需要让渡部分肖像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媒体或评论员在评论过程中可以任意使用网络中流传的体育明星肖像,甚至是恶意丑化、歪曲体育明星形象而侵犯其肖像权。在新媒体平台的评论区常常会出现被恶搞、调换配图内容、肆意篡改过的体育明星的肖像图片,如姚明、傅园慧的表情包就常常出现在体育新闻评论中,这些图像大多数情形是为了搞笑和放松,但是如果在发表评论时利用这些图像对运动员进行恶意丑化和诋毁,或有商业利益行为,并在新媒体平台上大量传播,则应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具有显著的排他性特征,即该权利为权利人专有,其他人不得擅自剽窃、篡改或假冒他人的作品。在新媒体时代,体育新闻评论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呈现的智力创作成果,这里的著作权则是指体育新闻评论主体在网络环境下上传、推送和传播体育新闻评论作品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新媒体平台上侵犯作者体育新闻评论著作权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未经网络体育新闻评论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直接下载并在网络上转载、传播其评论作品。作者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体育新闻评论都包含着作者的著作权,因此转载或摘录必然要经过作者本人的同意,否则,无论在转载过程是否注明了作者与出处,没有经过版权的转让、同意使用而直接操作,都属于侵权行为。例如虎扑体育的体育新闻讨论区,有很多网友在此进行长篇讨论分析,部分网民不尊重他人劳动果实,未经许可直接拷贝发表在其他平台,或以此牟利。[3]

第二种形式则是为了实现谋取利益或其他目的,对新媒体上的体育新闻评论内容进行抄袭,这是一种最普遍且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例如“网球之家”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10月13日发表题为《东方网大量抄袭网球之家文章,事情败露后百般刁难!》的文章,控诉东方网的编辑抄袭“网球之家”的网球评论文章,引起网友热议。“网球之家”列出了东方网上10篇抄袭文章的截图,从中我们能看到,东方网的编辑修改了文章标题并删除了来源和原作者。事情发生之后,东方网客服第二天便致电“网球之家”,承认错误,并承诺在东方网上删除所有“网球之家”的文章,明确表示今后不会再抄袭“网球之家”的文章。然而,东方网在10月22日再次出现了抄袭“网球之家”的行为,可见抄袭之风的猖獗。

由于新媒体体育新闻评论的侵权行为具有简便易行、隐匿性强、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在法律上对这种类型的抄袭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再加上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很多作者往往选择放弃维权,致使新媒体平台侵犯体育新闻评论作者著作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二、伦理道德层面

在技术赋权的今天,互联网对于受众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赋予了个人话语权,但同时,也让虚假、低俗、极端情绪、三观不正的信息得到传播。许多网民躲在屏幕与键盘后面滥用话语权,在新媒体平台中发表评论和观点时缺乏理性,将网络当成一个纯粹发泄个人情绪的地方,滋生了诸多“键盘侠”和用指尖发声的喷子,网络暴力与过激言语屡见不鲜,致使道德义愤成为评论的逻辑起点。

(一)虚假和低俗言论泛滥

随着社会化媒体、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以几何级数扩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4]虚假和低俗言论的泛滥显然与主流价值观相偏离,对良好的体育传播环境和舆论氛围的塑造构成了威胁。球迷在新媒体环境下拥有了随时随地观看比赛、发表言论的权利和可能,不仅能够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随时发布观赛体验,也可以通过诸如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个人评论或爆料相关细节。然而,开放的社交平台、隐匿真实信息的网络、缺少门槛与监管的信息传播方式让新媒体平台众声喧哗,很容易导致虚假信息的产生,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上的评论也就随之产生了。例如,2015年8月腾讯体育记者应虹霞报道了宁泽涛的赛事新闻:“在喀山世界赛男子50自半决赛中,百米冠军宁泽涛因身体状况不佳,小组排名垫底无缘决赛。”然而,在2016年7月2,她在腾讯体育发表了一篇评论《宁泽涛:全民偶像是如何走下“神”坛的》,文中指出“众所周知,宁泽涛在喀山世锦赛夺得了100米自由泳的冠军。然而,很少有人关注到,宁泽涛其实放弃了此后的50米自由泳比赛—重要的事说三遍,是的,创造百米夺冠‘神话’的背后,是自弃赛”!反复强调宁泽涛是主动弃赛,与她之前的报道相互矛盾。同时,她在这篇评论中还提到“近一年来,宁泽涛坚持‘崇洋媚外’只认澳大利亚外教布朗”,但是,时任游泳中心主任的王路生早在2016年4月就做了澄清,宁泽涛赴澳大利亚集训是中国国家队的冬训整体安排,是一个系统又科学的措施,他还夸赞宁泽涛训练刻苦,在澳大利亚有新进步。可以看出,应虹霞的这篇评论中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恶意歪曲事实,往宁泽涛身上泼脏水。不仅如此,应虹霞还发布多篇关于宁泽涛的报道和评论,均涉嫌虚假和歪曲报道。这样的行为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中伤,而且侵害了受众的权益,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

娱乐化是体育媒体在市场运作模式之下所产生的特点之一,能够寓教于乐、吸引受众的关注。但是,部分新媒体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或阅读量,往往热衷于通过爆料体育明星的私生活以寻求热度,或者通过制作传播恶搞明星表情包等方式对体育赛事进行泛娱乐化解读。例如,2018年1月10日,东方体育网刊发了一篇关于孔令辉和前女友马苏恋情的评论文《孔令辉睡了马苏11年却一直不肯娶她!背后的真相令人难以置信》,用粗俗不堪的标题来吸引粉丝,文章内容充斥着低级恶劣的八卦,除了博眼球之外毫无价值。

不仅如此,许多体育新闻评论员缺乏职业素养,在评论的过程中发出不雅言论,污染了传播环境。例如,2017年10月14日,腾讯NBA直播了一场普通的季前赛,对阵双方是金州勇士队和国王队,这场比赛中的解说员马重阳的“即兴发挥”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当天,比赛进行到第一节的2分26秒,腾讯解说嘉宾马重阳匪夷所思地开始对麦基母亲的私生活进行评论,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言麦基的妈妈跟很多NBA球星关系匪浅,并称“有一年的NBA扣篮大赛,麦基的妈妈与五位评委目送秋波、频频点头”,言论大胆到让人瞠目结舌。其实资料显示,麦基的妈妈帕梅拉·麦基是两届NCAA冠军队成员、前美国国家队成员,在美国是十分受人尊敬的一位球员和女性,场下大家也很喜欢她。至于上文提到的扣篮大赛,事实真相是,麦基的妈妈作为助手给麦基送来篮球,顺便和也是朋友的几位评委进行了贴面礼打招呼,这在当时就是礼貌性的举动而已。

作为嘉宾的马重阳在解说、评论比赛过程中,不对球员和赛事本身进行客观、专业的点评,而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球员及其家人的私生活进行了捕风捉影式解读和以讹传讹式曝光,这些虚假、低俗的言论不仅影响了受众的观赛体验,而且对球员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从法律层面来讲,新闻媒体和受众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即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默示合同:受众要支付一定的接受费用,新闻媒体要提供真实的新闻信息。[5]虚假和低俗言论泛滥,就是对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的违反—媒体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构成对受众权益的侵害。

(二)臆想和猜测观点盛行

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有麦克风,用户被赋予了个人话语权,但是在主流话语引导缺席的背景下,个人话语权很容易在缺乏监管的自律状态下被用户滥用,最终导致谩骂性、宣泄性、戏谑性的情绪评论在用户群体中盛行,一些臆想和猜测的观点借助新媒体平台肆意传播。正如勒庞所言,群体情绪的相互感染,决定着群体行为的选择,本能性的情绪特别容易感染,而理智的、冷静的情绪在群体中丝毫不起作用。[6]

例如2017赛季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第26轮的比赛,深陷保级区的天津亿利在主场4 ∶ 1大胜实力远高于自己的同城对手天津权健,在爆出一大冷门的同时也极大地缓解了自己的保级压力。由于本场比赛前一天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声表示“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天津泰达降级”,再加上天津泰达在过往赛季给人留下过爱打“默契球”的印象,球迷因此认为天津权健在本场比赛中接到了授意,故而有让球嫌疑,本场比赛的结果受到了广泛质疑。一时间,网络谣言四起,例如网友“饮光堂”在微博上直接吐槽道:“天津泰达这球踢的得有多假?你真要有这个实力怎么会沦落到倒数第一的地步!天津权健队至少有两个本土球员在踢假球!”再如网友“乔大爷改行踢足球”在搜狐体育中发表文章表示:“这就是中国特色,你无法有直接证据说这是假球,很多事就是双方心照不宣。中国足球,你干净点吧!”在球迷的言论中,很大一部分人坚持认为这场“天津德比”是一场假球,声称是天津权健为帮助同城兄弟故意输球的阴谋,等等。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中国足协随后宣称对本场比赛介入调查。其实,在中国足协官方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前,任何关于本场比赛“假球”“阴谋论”的断定都是一种臆想和猜测的观点,是不负责任的言论。这对于努力拼搏、力争胜利的球员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谁也不能随意忽视和抹杀一支拼命保级的球队在生死时刻迸发出的惊人战斗力。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