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卫生组织

第二节  我国的卫生组织

一、卫生组织

组织是指在一定环境中,人们为了达到某些特定目标,按一定结构形式、活动规律所结合起来,由分工和合作不同及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开放性群体。

卫生组织是卫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实现卫生工作目标的组织保障,是开展疾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等卫生工作的基本载体。

我国的卫生组织体系包括直接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服务组织,具有直接卫生管理职能的卫生行政组织及卫生第三方组织等。

卫生组织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国的卫生服务体系从新中国成立到目前为止都是按城乡划分的。在城市,卫生组织体系指的是城市两级卫生服务网络;在农村,指的是农村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卫生服务网络。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组织隶属于卫生行政组织。卫生行政组织对卫生服务组织发挥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职能。卫生第三方组织则介于卫生行政组织和卫生服务组织之间,是二者的有益补充,发挥着协调和促进作用。

二、卫生行政组织

卫生行政组织是在卫生工作方面行使国家政权的政府机构,是指那些通过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法规等来引导和调控卫生事业的发展,将组织和管理卫生相关事务作为主要职能的政府组织。卫生行政组织是国家公共行政组织的一种,是各级政府实现管理卫生事业、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的部门。

按照管理层级而言,任何国家的卫生行政组织体系基本都可以分为国家卫生行政组织和地方卫生行政组织。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设立卫生行政组织,卫生行政组织服从政府的领导,接受上级卫生行政组织的业务指导。国家卫生行政组织承担对全国卫生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地方卫生行政组织则主要负责本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实施、协调、控制和监督工作。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卫生行政组织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四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以后,依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省级卫计委、市级卫计委、县级卫计委。

另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卫计委管理的部门,它是分管中医药事业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接受国务院和卫计委的领导与管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原卫生部代管的局变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整合了原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分职能,成为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计委)是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最高卫生行政领导机关,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卫计委的机构设置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特别是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都做出了适当的调整。根据2013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对卫计委的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做出了新的调整。

1.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8)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2)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5)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6)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7)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计委共设21个内设机构。

(1)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2)人事司: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定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3)规划与信息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4)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https://www.daowen.com)

(5)法制司: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6)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7)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8)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9)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10)基层卫生司:拟定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11)妇幼健康服务司:拟定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12)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定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13)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14)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组织拟定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定药品法典。

(15)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6)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8)宣传司: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19)科技教育司: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20)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21)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级卫计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业务上受国家卫计委的指导,下设与国家级卫计委对应的相关处室,对辖区内的卫生事业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行政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当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务。

(三)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级卫计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卫计委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本辖区内的卫生事业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内设科室基本与省级卫计委相对应。

(四)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级卫计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卫计委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根据当地的卫生状况和计划生育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卫生事业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卫计委所设科(股)室基本上与上级卫计委部门相对应,或合并有关业务科室。

从卫生行政机构内设部门情况来看,越往上,其内设机构越多,分工越细;越往下,由于受编制等因素影响,部门设置数量越少,往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内的一个科室需要对应上级的一个或多个处室,人员越少,综合性越强,行政管理事务更具体。

三、卫生服务组织

卫生服务组织是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主要目标,直接或间接向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服务的组织。如各级各类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我国狭义的卫生服务组织包括医疗服务组织、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妇幼保健组织、健康教育组织和卫生信息组织;广义的卫生服务组织还包括医学科研组织和医学教育组织等。

(一)医疗服务组织

医疗服务组织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承担治疗疾病为主,预防、康复、健康咨询相结合,为保障居民健康进行医学服务的专业组织。我国医疗服务组织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及村卫生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组织

疾病预防控制组织是指运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疾病预防、疾病控制监测、科研与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其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检验所和专科防治机构等。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不同级别的疾病预防与控制组织的职责根据其管理范围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区别。

(三)妇幼保健组织

妇幼保健组织是指从事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组织,妇幼保健组织以妇幼人群的预防保健为首任,指导基层妇幼工作为重点,保健与临床医疗相结合,负责妇幼卫生监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任务。妇幼保健组织包括地方各级的妇幼保健院及下设的妇幼保健院所、儿童保健院所等。

四、卫生第三方组织

第三方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指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的,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我国卫生第三方组织主要包括与卫生相关的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目前,国内卫生领域比较有名的学会主要有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协会主要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基金会主要有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服务组织和体系得到了空前发展,卫生资源总量增加、结构优化,居民就医的物理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能力得到极大改善,城乡卫生机构服务数量持续增加,服务效率不断提高。然而,巨大的成就下面也潜伏着各种问题,卫生服务组织和体系的高端集中现象突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相对薄弱。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卫生规划,面向基层,缩小差距,改善公平,促进基层卫生改革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以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核心的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已成为我国新时期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全面覆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农村居民小病不出乡,城市居民享有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完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减轻,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量明显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