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法律体制与申诉专员

一、瑞典的法律体制与申诉专员

瑞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之一。瑞典现行宪法由四部基本法律组成:《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言论自由基本法》。[1]此外,还有介于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之间,但实际被当做宪法性文件对待的《议会法》。依现行法,瑞典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国王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的工作,国王作为国家的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由普选产生的议会(Riksdag)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议会享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2]政府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统治国家,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政府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成员组成。(https://www.daowen.com)

瑞典议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议会主席团及秘书处、议会常设委员会和议会的附属机构。[3]主席团是瑞典议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召集和主持议会大会,规划议会的工作和对议会的结构改革提出建议等。议会秘书处是主席团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议会内部的行政事务。根据《议会法》的规定,议会一般应在每次召开常会时任命由议员组成的宪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税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等15个常设委员会,作为处理议会事务的主要运作机构。此外,瑞典议会还设有近百个附属机构,负责特定领域的专项事务。申诉专员办公室就是议会的重要附属机构之一,比较重要附属机构还有瑞典银行、国债办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