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的地位
2026年03月18日
一、申诉专员的地位
罗马尼亚申诉专员的设立目的是在公民与国家公共机关之间的关系中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公共机关职务行为的侵害,帮助公民了解和知悉其公权利和义务,促进公民和国家关系的协调和谐。
罗马尼亚申诉专员属于议会申诉专员,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申诉专员与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在国家财政预算中有自己独立的财政预算。申诉专员的工作不受司法审查,只对议会负责并有义务向议会提交报告。任何人不得强制申诉专员服从任何命令或指令,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为申诉专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在1991年罗马尼亚宪法制定期间,对申诉专员能否管辖司法事务有很多争论,主流观点是:应当禁止申诉专员管辖司法事务,理由就是司法独立原则。申诉专员自己也认为其只能对无法起诉的案件(如起诉期限届满)提供辅助的解决手段,如果争议可以在法院解决问题就应当通过法院解决。出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人权的需要,申诉专员可以依职权在法院起诉某项行政行为。[1]目前,罗马尼亚宪法、第35/1997号法律以及第304/2004法律《司法机关组织法》都禁止申诉专员对司法事务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