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申诉专员受理案件的范围
申诉专员负责受理因对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申诉案件。在罗马尼亚的法律中,“行政行为”包括了国家公共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公共法人(自治团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国家公共机关的不作为和迟延作为。对公共当局侵害公民权利或自由的申诉应当自侵害发生或者相关人知悉侵害事实后1年内向申诉专员提起,对匿名申诉和明显无事实根据的申诉不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专员不予受理的申诉案件范围包括:对众议院、参议院或者议会颁布的法令提起的申诉;对罗马尼亚总统、参议员、众议员行为的申诉;对罗马尼亚政府、宪法法院、立法委员会主席和司法当局的申诉。[14](https://www.daowen.com)
申诉专员机关4个业务部的案件受理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