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完善之处
2026年03月18日
二、需要完善之处
就整个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制度来说,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极大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从具体设置来说,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2011年9月,欧安组织(OSCE)的民主体制与人权办公室(ODIHR)工作人员曾对现行的《议会申诉专员法》提出了30多条完善建议。[15]其主要包括:(1)进一步强化议会申诉专员的独立性,尤其是在财政方面;(2)对于议会任命议会申诉专员程序进一步细化,尤其是选举的过程,强调是被选举的,不是被任命的;(3)非法学背景,但具有极为高尚的道德、深厚的学术背景或者是在国际人权机构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者也应当可以当选为议会申诉专员;(4)对于议会申诉专员的去职,尤其是被投不信任票等,应当给予申诉专员以申辩的机会;(5)把劳动关系争议纳入议会申诉专员审查的范围;(6)拓宽议会申诉专员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例如,不以限制人身自由单位人员的批准和在场为条件,保障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顺畅地向申诉专员申诉的权利;(7)进一步明确议会申诉专员与检察机关的职权界限和相互配合;(8)明确议会申诉专员在国际人权机构介入本国事务前的权利和义务;(9)对于不予配合或者配合不力的行政机关或其官员的具体处罚措施;(10)允许议会申诉专员机构获得资助或捐助,并且制定相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